會有爭議所以警察乾脆不開~
那邊其實汽車都不能走~檢舉條文對~警察都會開單!
機車停車格內汽車也不能停!
你是檢舉的條文用錯了!重新查條文吧!
不過好像也是要看縣市~台中我都直接丟這個!基本上都會舉發!
違規事實: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附件:3件;2P-XXXX.jpg、FILE200727-073742-017907 (online-video-cutter.com) (1).mp4、FILE200727-073942-017908 (online-video-cutter.com).mp4
回覆內容: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寄給本局意見信箱的反映事項,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所舉報交通違規一案,本分局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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