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287 wrote:男大生遭酒駕警撞飛~...(恕刪) 其實撇除垃圾酒駕外值得令人深思的問題是台灣的人行道覆蓋率低到可憐雖然有騎樓但都被圍起來做生意或是當成停車空間導致人車爭道的危險場景出現可以多去國外走走國外到處都是人行道阿!這才是以人為本的社會
cattyliao wrote:可惜大官都不走路的,...(恕刪) 其實可以申請國賠的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因未設置人行道,致人車爭道而生命或身體受損,而要求國家負起賠償責任。政府阿政府再不設置人行道阿賠到你怕
YuDavid wrote:政府阿政府再不設置人行道阿 設人行道之後也要警察有在開罰單呀!很多地方的人行道都是停車場,你看監理站外面的人行道也是當停車場用,警察又不主動開罰,都要等民眾檢舉,警察真的跟廢物沒什麼兩樣。
推估就是賠償金喬不好吧…因為現在被撞的行人是有終生後遺症的,這類通常會要求到非常高的賠償(甚至可能高於死亡賠償)而警察不想賠到那麼多,想壓價的情況下就想出了『告回去再說』的方法設想其家屬會因為怕男大生自身也有刑事責任而退讓……
其實訴訟權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被狗咬也可以告主人提告誰都可以但刑事告不告的成要看檢察官跟法官雖然這告法有點無理頭檢察官傳去問話,就說對方酒駕撞到就好了~驗傷單傳傳A~ 直接警局提告過失傷害告刑事不用花錢找律師~ 這是檢察官的工作~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警察隨時可以調出你的(恕刪) 依我在公職情況現在沒人敢濫用喔因為任何點閱都要用自然人憑證登入等於誰看你資料記載一清二楚不管是誤登入或故意都是會有連坐罰並調離現職沒人會因為少許的利益隨意濫用公權不用活在過去時代了基本上這公務員是希望用過失傷相繫逼對方和解只是引起反效果總之這人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