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9 條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依照上開規定,A車起駛前如果沒有顯示方向燈,並禮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即貿然從路邊行駛出來,造成行進中的車輛反應不及而發生擦撞,當然有肇事責任,而且是主要因素。其他車輛甚至是沒有肇事責任的。判斷交通事故歸責,不要憑感覺,先去找找法律規定。
本土法官會說C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是肇事主因因為B保持安全距離所以A不禮讓後車時B沒有撞上因此AB無責類推若C保持安全距離B急煞時C也不會撞上因此C為全責不要懷疑這裡可是台灣耶天天處理事故的警察遠比肇事者來的客觀質疑警察呢
像前面幾對大大說的,這種情況下A車沒責任。因為A車只有跟B車有關係。意思就是如果B車閃躲不及撞上A車了,那A車的確要負責! (未禮讓造成B車無法及時反應)但是今天是B車成功煞車了。而C車未煞住而撞上B車的話,那是C車要負責! (未保持安全距離)很多人搞不懂安全距離,安全距離就是當前車突然緊急煞車時(或者因其它事故造成車輛突然急停)你也可以煞的住的距離!就是因為很多人搞不懂安全距離才會有所謂的連環追撞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