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78875&ctNode=12879&mp=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yuen9999 wrote:
第一趴,我會讓,你卡著人家,何必呢?...尤其叭叭下去,當然我知道一定是想提醒對方,但對方一定覺得你在叭三小,又一直卡他.
所以才有第二趴的憋車...
沒關係,反正想用生命去捍衛路權的,我舉雙手雙腳贊成...因為 路權萬萬條,生命只有一條.
路很寬超車機會多的是,根本無需硬卡,且變換車道需有適當距離,汽車超車時根本沒有安全距離好嗎,用車身迫使機車讓道這叫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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