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賠車行營業損失,然後你自己要再去跟和你碰撞的人求償這筆,這是對的營業損失當然不是他喊修幾天就賠幾天,不過你不賠,他一定會叫你上法院加買他的保險 v.s. 出事故+要上法院 兩者成本自己評估看哪個值得我個人是滿抗拒在鬼島租車的就是
aloke wrote:今天去租車,要取車時(恕刪) 保險本身就是分擔風險.當事情發生時.就可以用這筆錢來償還損失.換個角色. 如果您開立租車公司. 有客人來撞了車.他說會幫您修好這車.但是這車可能30天都要在維修廠停著.這時你會不會希望這個損失有人來負擔?還是你會很大氣的說. 30天這車沒產出收入也行?
好吧! 我們來看看官方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吧!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 後段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如果買保險就可以不用賠償營業損失,就必須看清楚契約有沒有寫清楚,才不會買了保險又被另外求償...
就之前的判決案例來說是合理但不是全時而是要看那台車之前的出租率來算比例我認為應該強制立法出租車應該有這個保險來保障而不是要租車的人去賠只能說鬼島法律亂七八糟一堆公門的人不是想混,就是想污錢真正認真的人不多真正認真且想改善的人更少
PONTIAC 47 wrote:我只記得,我去沖繩自駕的時候,把保險桿撞壞了,當下通報租車公司,他只問我還能不能開,我說可以,對方說那沒關係,玩完等還車回來再看。最後我還車時候,對方登記一下然後跟我說好了,謝謝,掰掰! 我也是...去日本租車保險一定保好保滿,才會開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