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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時出事故,賠償營業損失合理嗎

aloke wrote:
今天去租車,要取車時(恕刪)


不合理的規定,但羊毛出在羊身上...
喬治奇摩 wrote:
車行必須舉證他的車行生意多好,好到每天車子都被租光光...

然後就換國稅局來
你賠車行營業損失,然後你自己要再去跟和你碰撞的人求償這筆,這是對的

營業損失當然不是他喊修幾天就賠幾天,不過你不賠,他一定會叫你上法院

加買他的保險 v.s. 出事故+要上法院 兩者成本自己評估看哪個值得


我個人是滿抗拒在鬼島租車的就是
aloke wrote:
今天去租車,要取車時(恕刪)


保險本身就是分擔風險.
當事情發生時.就可以用這筆錢來償還損失.
換個角色. 如果您開立租車公司. 有客人來撞了車.
他說會幫您修好這車.但是這車可能30天都要在維修廠停著.
這時你會不會希望這個損失有人來負擔?
還是你會很大氣的說. 30天這車沒產出收入也行?
請問哪一家租車公司這麼好阿

在台灣不管你有沒有買他們的保險
如果出狀況都要賠償營業損失不是嗎?
好吧! 我們來看看官方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吧!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12條 後段
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如果買保險就可以不用賠償營業損失,就必須看清楚契約有沒有寫清楚,才不會買了保險又被另外求償...
aloke wrote:
今天去租車,要取車時(恕刪)


你怎麼不去問問銀行 一堆閒錢放在那, 為啥你跟銀行借錢要每天收利息?
合理, 頂多你可以主張車子不是每天都能租得出去.

所以要求提供同款車的出租率, 然後按照比率來賠償對方的營業損失..

我是認為保險觀念要有啦!

金額不大, 可省下一堆麻煩及困擾
就之前的判決案例來說是合理
但不是全時
而是要看那台車之前的出租率來算比例

我認為應該強制立法出租車應該有這個保險來保障
而不是要租車的人去賠

只能說鬼島法律亂七八糟
一堆公門的人不是想混,就是想污錢
真正認真的人不多
真正認真且想改善的人更少
PONTIAC 47 wrote:
我只記得,我去沖繩自駕的時候,把保險桿撞壞了,當下通報租車公司,他只問我還能不能開,我說可以,對方說那沒關係,玩完等還車回來再看。

最後我還車時候,對方登記一下然後跟我說好了,謝謝,掰掰!



我也是...去日本租車保險一定保好保滿,才會開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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