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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告過失傷害很嚴重嗎?

flybat wrote:
被判刑就有過失傷害前科
你為何說沒有前科,要不要去問人後再發言
會害人的-----


應該說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過失傷害車禍雙方未和解,最常見的判決就是拘役、得易科罰金,在第六條第三款已明確記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第七款也註明,即使是易科罰金(實務最多),只要五年內不再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也不會予以記載。
flybat wrote:
被判刑就有過失傷害前科
你為何說沒有前科,要不要去問人後再發言
會害人的-----

又釣到一個沒有法律常識的人
你知道什麼是前科?
你如何證明有或沒有前科?
不懂什麼叫前科才會害人及被人害
我可以證明被判刑也不會有前科
altezzaclio wrote:
應該說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過失傷害車禍雙方未和解,最常見的判決就是拘役、得易科罰金,在第六條第三款已明確記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第七款也註明,即使是易科罰金(實務最多),只要五年內不再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也不會予以記載。

被你破梗
正要教人長知識說
本人的淺見
你停紅線違停(三成)/對方自撞你(七成)
不爽付那誇張的30萬 甚麼鳥以刑逼民
一堆刁民 吃人夠夠
過失傷害刑事給法官判 2-3個月 9萬上下自掏解決
民事的部分給法院來判 (如果你有保險公司會來付這筆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破.破.破許男 wrote:
對方車倒人馬上就爬起(恕刪)


不管吞不吞,不擔心前科的話就試試

也許也是一種快感
過失傷害輕罪

也不一定會成罪

因為你停路邊是違反行政罰

他去撞你主要是他過失

當然這是在路況很清楚的狀況下

每個個案認定不一樣

萬一真的就算成罪

車子停路邊被撞這種一定是半年以下的鐵定可以繳罰金

是不會被關的

如果他獅子大開口

你就給他告

邊給他告,之後調解就跟他說你願意賠償多少

要是他不接受

那就讓法官判就好了,這樣你心裡也不會有被拗的感覺

搞不好判完他要賠你汽車維修費還比你賠他的多
過失傷害目前認定是只要你有過失,不管佔成數多少都會成立
雖然個人是覺得不合理(因為誰知道會不會遇到像樓主一樣案例,但可能是來賣肉的?)
但很明顯這案例就是要用以刑逼民來獅子大開口的
我朋友騎車被撞犁田,要求修車+醫藥費也才3萬,
再扣除對方車損自負3成過失,最後才拿兩萬初頭,都還不夠修車咧

所以我覺得對方要提告是他的權力,但是依流程應該是會先進調解委員會
如果對方拿不出30萬的求償證明,就可以證明是來亂的
等調解失敗再來說吧~~
golihi wrote:
不和解會怎樣?就被告(恕刪)

刑事判決確定就是有前科了,怎麼會沒有??
難道是我認知有誤嗎??
看到後面回文是說良民證不會註記,但是還是會有"案底"吧?
很多人把車禍的以刑逼民掛在嘴邊

但其實車禍判下來的過失傷害就算真的確立

對你的求職、或生活上任何的大小一切

完完全全不會有任何一點影響,良民證也照樣能申請

很早以前就一直有疑惑,看到車禍文章,回文總會有很多人說啥以刑逼民

不明白到底要逼啥,或者被告者到底要怕啥....

對你的一生完全不會有任何影響
破.破.破許男 wrote:
車子停路邊被機車撞汽(恕刪)



1.不會怎麼樣,就是繳錢給國庫,然後你依然要賠錢給騎士

2.您最好還是與騎士進調解委員會,弄清楚求償範為內那些是合理的

紅線停車造長的肇責,不是你易科罰金後就不用賠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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