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bat wrote:
被判刑就有過失傷害前科
你為何說沒有前科,要不要去問人後再發言
會害人的-----
應該說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過失傷害車禍雙方未和解,最常見的判決就是拘役、得易科罰金,在第六條第三款已明確記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
第七款也註明,即使是易科罰金(實務最多),只要五年內不再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也不會予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