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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我有肇責嗎?

建議當下跟阿罵要求手機互撥

並且跟警察拿事故聯單

這樣絕對沒有肇逃的問題
1.無肇責。
2.還是要保留好證據,避免「 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在頭上。
對向那部白色BMW應該也嚇到了吧!
腳踏車騎在路肩且從路肩直接左轉,這角度很可能會是白車的死角。
如果腳踏車騎士還穿暗色系衣服的話,那就真的鬼才看得到了!
Lygod wrote:
1.直行車先行,轉彎車應等待
2.就是應注意而停了下來,停 下 來 之 後 連碰撞都來不及發生, 阿姨才跌倒
不要把那一條當做神,做好自己比較重要
3.保存影片是對的,而且已經放上YOUTOBE,保留十年都不是問題~


就事論事:
1.台灣法律由行為事實,採適用法條來判決。聽起來完全「依法行政」,但可笑詭譎的是:沒有判例援用的強制性。阿姨倒車是事實,只要有報案,只要有人教:自白陳述可洋洋灑灑,東扯西扯.....某個檢察官,某個法官,「因緣際會」.......這樣的案例不是沒有,01這邊,不是有個倒楣的車主幹線減速過路口,被支線自殺性超速撞擊,還被告索取高額賠償的血淋淋例子(程序還在走沒定讞..)。

2.是YouTube,只要有人檢舉,莫名其妙被官方刪除,不是沒有。要期待這類app軟體保留10年,可以,但,請先實體備檔兩份。
殘念...差一點就可以輾過這短命的....
SHCC wrote:
1.就事實而言,你沒(恕刪)


大家都很喜歡說這條 應注意而未注意

其實後面還有一條 能注意而未注意

整段應該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

第一 車主有注意到她 所以採取了急煞車動作

第二 車主如果沒注意 就已經撞上去了

第三 道路信任駕駛員則 我已經進入車道 已注意對向來車 殊不知腳踏車 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看見後採取緊急煞車,避免碰撞發生,誰知腳踏車因過度緊張 導致原地倒車

所以這整起案子 如果對方告過失傷害.... 其實沒有過失..... 因為車主已經有注意到並採取急煞車了......

而且路權是 汽車先進路車道 腳踏車屬於晚到....
在台灣

暗夜行車,最好是"慢慢開"!
亞洲捕神 wrote:
https://yo...(恕刪)

若您可以檢舉阿嬤,一則救她的命,二則未來不會有人再中她的埋伏。
先去備案
SHCC wrote:
台灣法律由行為事實,採適用法條來判決



那照你這麼說,你應該先研究刑法上的傷害罪條文再來回應我才對

希望不是上來為了回應而回應
我只知道 摔倒之後 後續只有一位也是腳踏車騎士上去幫他...
其餘人在旁邊冷眼旁觀.... 沒純屬發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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