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g0110 wrote:1.支持讓道者 (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這個要舉證不容易,所以國道警察才會都取締沒達到最高速限的。依道路交通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當內側車輛達到高速公路的最高速限時,你要舉證行駛在內線車道的車輛有造成堵車很難,反而是超車的人會違反最高速限規定而受罰。
萬惡黑貓 wrote:你這篇應該要回二樓那...(恕刪) 我支持要讓道....如果三車道同時定速115公里上下,遇到車流稍多,整個國道跟癱瘓沒什麼兩樣,一、兩公里後的車流絕對低於100公里以下。內車車道還是要讓給想超車的人,就算他違規也是他家的事,但是佔用車道不讓人超車,本人是真的覺得這樣很沒道德
Jang0110 wrote:我支持要讓道....(恕刪) 你講的是道德,我說的是規定,我當然也是支持讓道的,可是你要說不讓道的有違規,也沒道理。就像是走在蘇花改裡面,明明前方沒有車輛,前車就是故意慢慢開,但沒有違規你又能怎樣??除非今天規定改了,拿掉允許用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這條規定,不然超車道要不要讓車這種問題都沒辦法解決。
三寶爸爸 wrote:最近有些人在內線開93km...(恕刪) 既然要當 內線路隊長 時, 就要快一點, 不要與鄰車併行太久.既然中線沒車了, 換到中線不就好了..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dM_egefx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