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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alld2009 wrote:
照片是事後,才去拍的...(恕刪)


現任政府,這一兩年大灑錢,博取選票

財政缺口就把壓力轉嫁到公務人員上

大家一定有感的是路上取締違規的警察變多了

收費停車格跟紅線也變多了

紅線上的粉筆痕也變多了

超速取締誤差值也都全調整成超速11公里就寄單

比起避免爭議,多收幾筆錢比較重要。少掉開車人一票,灑錢多拿兩票,還是划算。

學術單位從公部門或產學專案取得的補助金額中該繳給國稅局的稅,也都被盯緊,一個都不能漏

總之,近幾年,大家開車都要更小心,這狀況只會更緊縮,一切將「從嚴認定」,不要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的業績壓力,將會全部轉嫁到人民身上。

小心謹慎,政府就搶不到你。

=====

回樓主

法規規定,車輛不能凸出路緣40公分

以前警察不喜歡取締這些容易有爭議的項目,還可能被民代關切,吃力不討好

但現在上面壓力直接下來,警察只能拿著法規搶劫不熟悉的人民

以後車上要放把「捲尺」,停好車,擺好尺,拍照存證

以防被警察衝康

看到地上有粉筆痕,也千萬就不要停了


https://tygnpo.blogspot.com/2019/10/no82.html?m=1

警察:「你以為停白線就沒事?太天真了」
我的認知=>只要車沒辦法整輛停進白線裡就是造成道路障礙,就會被開罰或拖吊,有錯請糾正
liwaydick123 wrote:
我的認知=>只要車沒(恕刪)


錯,來台南看看,就算1/2車身佔車道,不舉
有阿!上周才被開單! 但是我繳錢便是,不會到處討拍拍..!
alld2009 wrote:
你別再那酸拉(停路中(恕刪)


"沒擋到消防栓...離有50公分吧"
法規參考一下(不知有無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消防車出入口 5公尺
內禁止臨時停車(含禁止停車),同條第5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參照內政部警政署65年 2月16日警署交字第 249號函所述計算
方式,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 5公尺為認定範圍。
(交通部98.01.14. 交路字第0九七00六二一四0號函)
ryan00014875 wrote:
錯,來台南看看,就算1(恕刪)


要是要完全進去白線....這樣的話全台灣9成路邊都不能停了
那個白線裡面只能停機車吧!除非你把車子開上階梯!
按照你畫的位置,會像前面那台黑車佔到車道不是嗎?
除非下車買個東西很快上車,不然我是不會停在那裡的。
ccm083 wrote:
有阿!上周才被開單!(恕刪)


哈,還有臉說別人呢 果然是天下無敵!
不是討拍,不懂就要問,不是在那裝自己很厲害萬事通
重點是違規項目是說""""停在車道""""不是擋到消防栓,我打電話問過了
alld2009 wrote:
要是要完全進去白線.(恕刪)

看完版主的回覆 只好自刪留言
alld2009 wrote:
照片是事後,才去拍的(恕刪)


未緊靠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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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車輛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其立法目的是避免車輛因占用車道,造成同方向汽機車被迫繞過停放車輛,增加遭後方車輛撞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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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考過駕照? 說實在的 白線可以停沒錯

你要申訴 或是檢舉的 是那個店家做了門檻 害你沒法往右側停車

所以你要怪的是:
1.考了駕照不懂法規(重考一次吧)
2.店家做了門檻陷阱,「害」你停到車道上
-----------
另外那種為什麼 一堆人做 為什麼沒罰 !

這種小學生論調 你自己說出口不覺得很丟臉嗎?
---------------

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並非形式的平等,是指實質的平等。政府機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也有規定,這是憲法及行政法的平等權原則。

 執法者怠於行使公權力,致使該違法者因而獲有「不被處罰」的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的「信賴利益」,同類的違法者不能要求比照該「不被處罰」的案例,主張要享有「不法之平等」,這有多次大法官解釋文,闡述過法理的依據。

 生活中常見如闖紅燈、紅燈違規右轉、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垃圾亂丟等,違規者不能以「不法的平等」為抗辯,拒絕受罰。
應該是停在消防栓五公尺內,被檢舉拖吊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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