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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K4481 wrote:
地上標線不清 變成警方幫違規者脫罪的理由

不意外
因為道路標線不清楚
違規駕駛收到罰單也會申訴
警方以前被這種罰單打過臉
所以謹慎處理
請直接向該路段轄區交通局反映
重新繪製道路標線
道路標線清楚後
再向警方提出檢舉
三台停一格還好吧,又不是各停一格
31465033 wrote:
三台停一格還好吧,又(恕刪)


大哥 重點那是汽車停車格耶 疑? 這是反諷嗎
mailtoelvis wrote:


大哥 重點...(恕刪)

汽車違停在機車道
你怎麼裝沒事一樣
Alex.Li.NTUT wrote:
汽車違停在機車道你怎(恕刪)


沒有裝沒事啊 只是非正義魔人見一件違規檢舉一件 誰那麼多時間啊 我針對機車停汽車格PO文 難道也要附汽車停機車的才能PO啊 照您邏輯 那所有車種的違規都要檢舉 那個人才能PO文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是公有的路邊,路(恕刪)


1.真心請教 那如果要檢舉成功 是不是要在那邊錄影3分鐘以上 或是先拍一張 然後3分鐘後再拍一張 這樣就符合條件了

2.查到的資料
「臨時停車」是什麼?
臨時停車,簡單來說就是暫時停車,主要是用來上下客人、裝卸物品,因此,臨停有2個規定,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到交通動線:
1、保持立即駕駛。(引擎不能熄火)
2、停止時間不超過3分鐘。

怎麼看這3台機車都不符合臨時停車要件

3.另外路邊停車格跟黃線一樣也有可以臨停3分鐘的規定? 這我可能要再去研讀法規了 還請大哥賜教哪邊查的到 謝謝
mailtoelvis wrote:
1.真心請教 那(恕刪)


去看法條,比較56條與55條各項說明,
就可以知道未依車種不處罰55條。


1 間隔三分鐘以上,分鐘相減是四以上含四更優,
兩個照片或影片即可,不用連續錄影,能夠證明車輛位置不變,
目前法院都是認證這樣的56條檢舉,違規者100%敗訴。

判決書一堆,應該不用我貼出證明。

2 法規不是我說的算,不依照車種停車是不罰臨時停車,
因為是民眾檢舉,所以高標準要求證據力,
尤其是機車,明明沒有騎士駕駛,民眾一樣無法檢舉違規停車,
只會用55條舉發。
當然也有分局願意機車上無人就開56條,例如林口分局。

新莊分局目前還是只開55條,有警察直接回覆我
沒有三分鐘以上就不要檢舉56條。

所以明明是違停56條,警方卻只願意罰輕輕的55條,
是所有違停者之福。

這是執法者的考量權,新北市已經有上級單位發文

要求機車只要沒有騎士,檢舉違停要用56條舉發,

都有公文白紙黑字,

不想配合就是不會配合,我也只是一般民眾,也只能配合三分鐘取證。

3 至於黃線,與未依車種,還真的地位一樣。

所以四輪停在機車格讓乘客下車,不超過三分鐘,絕對不是違規喔,

跟停在黃線一樣。

本來就是可以停車的路段,就是考量過不影響車流,
所以停什麼車都不影響,因此不罰55條我覺得很合理。

但基於使用秩序與規劃停車格數的理由,不能停超過三分鐘,
取締56條,也是合理。

以上說明
看照片像是公有停車場(現場有停車規則的藍色告示牌),屬於停車管理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告發權責。試試看轉寄給交通局檢舉。
建議再去市長信箱檢舉一次
把這封回信當附件
這次檢舉警察瀆職
chi87971168 wrote:
看照片像是公有停車場(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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