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4481 wrote:地上標線不清 變成警方幫違規者脫罪的理由 不意外因為道路標線不清楚違規駕駛收到罰單也會申訴警方以前被這種罰單打過臉所以謹慎處理請直接向該路段轄區交通局反映重新繪製道路標線道路標線清楚後再向警方提出檢舉
Alex.Li.NTUT wrote:汽車違停在機車道你怎(恕刪) 沒有裝沒事啊 只是非正義魔人見一件違規檢舉一件 誰那麼多時間啊 我針對機車停汽車格PO文 難道也要附汽車停機車的才能PO啊 照您邏輯 那所有車種的違規都要檢舉 那個人才能PO文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如果是公有的路邊,路(恕刪) 1.真心請教 那如果要檢舉成功 是不是要在那邊錄影3分鐘以上 或是先拍一張 然後3分鐘後再拍一張 這樣就符合條件了2.查到的資料「臨時停車」是什麼?臨時停車,簡單來說就是暫時停車,主要是用來上下客人、裝卸物品,因此,臨停有2個規定,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到交通動線:1、保持立即駕駛。(引擎不能熄火)2、停止時間不超過3分鐘。怎麼看這3台機車都不符合臨時停車要件3.另外路邊停車格跟黃線一樣也有可以臨停3分鐘的規定? 這我可能要再去研讀法規了 還請大哥賜教哪邊查的到 謝謝
mailtoelvis wrote:1.真心請教 那(恕刪) 去看法條,比較56條與55條各項說明,就可以知道未依車種不處罰55條。1 間隔三分鐘以上,分鐘相減是四以上含四更優,兩個照片或影片即可,不用連續錄影,能夠證明車輛位置不變,目前法院都是認證這樣的56條檢舉,違規者100%敗訴。判決書一堆,應該不用我貼出證明。2 法規不是我說的算,不依照車種停車是不罰臨時停車,因為是民眾檢舉,所以高標準要求證據力,尤其是機車,明明沒有騎士駕駛,民眾一樣無法檢舉違規停車,只會用55條舉發。當然也有分局願意機車上無人就開56條,例如林口分局。新莊分局目前還是只開55條,有警察直接回覆我沒有三分鐘以上就不要檢舉56條。所以明明是違停56條,警方卻只願意罰輕輕的55條,是所有違停者之福。這是執法者的考量權,新北市已經有上級單位發文要求機車只要沒有騎士,檢舉違停要用56條舉發,都有公文白紙黑字,不想配合就是不會配合,我也只是一般民眾,也只能配合三分鐘取證。3 至於黃線,與未依車種,還真的地位一樣。所以四輪停在機車格讓乘客下車,不超過三分鐘,絕對不是違規喔,跟停在黃線一樣。本來就是可以停車的路段,就是考量過不影響車流,所以停什麼車都不影響,因此不罰55條我覺得很合理。但基於使用秩序與規劃停車格數的理由,不能停超過三分鐘,取締56條,也是合理。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