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第 109 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andy0406andy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感謝提供條例,已檢舉,有後續結果再更新然後到目前為止看到有人質疑我沒開大燈、沒打方向燈、開後霧燈的,謝謝你們的關心,不過我很訝異的是有人不當使用燈光,居然不是第一時間檢討,假設後方車輛要提醒前方車輛異常行為,也不該是恆亮遠燈的方式,這樣他影響的不只是我,還有我對向的車輛安全。
jack19800519 wrote:說不定他是要閃你一下...(恕刪) 還保持一定的距離,看樣子不像要挑釁的開法,推測應只是不小心切到但不自知,就像有人有時忘了開大燈不自知,這種狀況就別放在心上困擾自己,要挑釁的會加速超車再切車更狠的再急剎車,這種的再來檢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