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c09188 wrote:
隨便google了一(恕刪)
這樓有幾個帳號會吃妨害名譽的官司呢?一年後有刑事+民事判決書才知道。別以為這樣就沒事,法官不是白癡,法官不是白癡,法官不是白癡。很重要所以講3遍!很多人被判刑後才知道....
講違規魔人不一定有罪,講檢舉魔人很容易被判刑。為什麼?大法官解釋和民法條文,有興趣自己去查。還是那句話,別以為法官昰白癡。
我也被檢舉過,繳罰單很不爽,但我不想因為不爽而觸犯刑事+民事案件。
與其努力的追查檢舉人報復?不如以後記得遵守交通規則。
刑罰的目地,昰為了嚇阻違法犯罪,不是為了找人麻煩而設刑罰。
樓主可以找立法委員陳情,要求廢除轉彎要打方向燈的的法律規定,而不是一時怒氣而讓自己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