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時間停車的罰則,只有56條,(禁停)
沒有55條的罰則(臨時停車)。
所以警方拖車或是取締,只會開56條,不能開55條!
至於什麼是臨時停車(法院說的,警方通常從寬認定非三個條件都要成立)
法院說:
未停超過三分鐘+上下客(貨物)+未熄火(保持立即駛離),三者都要成立才是 "臨時停車" !
一個不成立就是 "56條" 違規停車狀態!
所以警方只會用56條舉發(因為55條不處罰未依時間臨停的情況),
且只要取證照面沒有上下客的瞬間,就一定不會申訴成功。(法院判決書超多的)
法院判決書紀錄內容如下:
可知所謂「停車」與「行駛」的概念區分,是以有無「立即行駛」作為判別標準,
「立即行駛」就是「行駛」;反之,「非立即行駛」就是停車,
而「臨時停車」,因為並非「立即行駛」,當然為「停車」的概念所涵蓋,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將臨時停車定義為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
及「引擎未熄火」,
以及「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
與「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等法律構成要件要素,
此乃「停車」之特別規定,
只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各項法律構成要件要素,
才該當於「臨時停車」之定義,
否則如有其中一法律要成要件要素不合致,即應回歸適用「停車」之定義。
EZGM1 wrote:
學校附近總有一些格子(恕刪)
我認為該標誌的目的,應該是:
上下學時間內,該車格「禁止停車」
停車格變成家長接送區,提供給家長接送小孩「臨停」用
也就是上下學時間以外,可以停車;上下學時間內,只能臨停。
但原來的牌子的語意不明
(就像二樓cdyao大說的,禁止停車、應可臨停;但很多人、包括警察都會誤會)
應該有許多人申訴過
所以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改立了新牌子
新標誌語意較符合:「上下學時間以外,可以停車;上下學時間內,只能臨停」的目的
類似語意錯誤造成誤會而修改標誌的案例,可以參考這一樓
紅線旁另立牌面的討論
(剛發現,二樓的cdyao大就是那棟樓的樓主。打個招呼!當時我是少數支持cdyao大論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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