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原來在快車道臨停不算...(恕刪) 你要檢舉就要負舉證之責,你只拍到後面,沒拍到前面,如何證實他是臨停而非車輛故障,撞到東西呢?若你停下來拍他前方或有後方記錄器,或許這一條就會成功。
RMAN wrote:你要檢舉就要負舉證之責,你只拍到後面,沒拍到前面,如何證實他是臨停而非車輛故障,撞到東西呢? 知道你自己在講甚麼嗎?不管他是撞到阿貓阿狗還是故障,那台車就是臨停在快車道上,依法規故障車輛就是要移置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故障車輛後方也要擺放故障警示標誌,這些沒做也是有罰則的,罰款比臨停還來的高耶。
ryan00014875 wrote:明顯就是想跨雙黃線左(恕刪) 你提供的資料 不達 那堆法規 的 所要求的標準, 被打搶, 怪東怪西...警察不會讓自己違反法令的要求標準, 去開這種 只讓你爽的罰單..對於國家 要 處罰人民 的 限制規範法條, 可是一大堆..
都已經回你避免有爭議了這個一定是沒到標準才被退的啊你應該不要繞過他等他過了再用跨越雙黃線檢舉版上檢舉達人說過一句沒有一擊斃命的證據,就不要送件你只是把影片丟過去而已警方要處裡到結案,考慮的比你多了有人說臨停在快車道上畫面就只有差不多4秒而已有人紅燈變綠燈時發呆了一下,沒跟上車流我能不能檢舉他臨停在車道上?
c.c.0110 wrote:知道你自己在講甚麼嗎...(恕刪) 馬上改用第59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會貼法條就很利害嗎?你們都會開車,就應該知道,這條是給執法人員開單用,不是給檢舉人檢舉用,當發生無法行駛,是應該5秒,50秒或5分鐘內設置故障標誌?故障標誌不會在你無法行駛就立即蹦出來若駕駛已經昏迷,如何設置故障標誌?若這條能檢舉用,那就每次經過剛發生事故就檢舉就好了。要不看有誰用這條檢舉成功的,而且申訴無效被罰的ryan00014875 wrote:前面都有人貼出法規了...(恕刪) 還有樓主,請問我要辯什麼?我又不是你拍攝的車主,我只是告訴你,你舉證不足,你要就等他整車轉過去,或必須有車前影片確認他未有事故,才能成。有人亂槍打鳥,不管是否成案,造成警方負擔,但有人打鳥必中,懲罰到該懲罰的人,警方有績效,檢舉人有成就,你要當那一種呢?
檢舉宅男檢舉"疑似違規"被打槍 上網求暖?!又是警察吃飯不辦事的鐵證?!警察沒告訴你的是 "很久以前 當他還是菜鳥的時候 也是傻傻地看到這種檢舉就開單 最後常常被長官叫去罰站因為被很多人投訴 有的還上法院被法官打槍"真的這麼對"交通違規"這麼熱心建議蹲點十字路口 應該可以抓到更多闖紅燈 紅燈右轉 左轉 迴轉 還有 右側超車 逆向行駛的不僅不容易被打槍 也會有比較好的體驗和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