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停權時愛你 wrote:
就算他故意給你跳出來...(恕刪)
沒錯.
說說我自己的經驗.
N年前的某一天除夕. 下午趕者要從和平東路師大趕回家. 就在師大門口那邊(和平東路在師大那邊是四線道)
剛過金山南路. 我停紅燈後綠燈起步. 一過金山南路. 我開在最內線道. 我的右前方有一台公車開的很慢.
我聽到公車就在按喇叭. 我也不知道他在按啥喇叭我就想說加速超過公車. 一等我車頭超過公車我就知道公
車為什麼要按喇叭. 一個小朋友騎者腳踏車. 直接橫越和平東路. 那個地方沒有紅綠燈,沒有斑馬線, 中間還有分隔島. (分隔島上還有種樹) 而且那位天兵小朋友只顧著穿越馬路. 往斜前方騎, 完全也沒再看車所以他完成不知道我離他已經不到十公尺了.
因為我的視線被公車檔到了 . 所以等到我車頭超過公車時他已經在我車頭前不到十公尺的地方.
我只能緊急煞車但是實在太近了眼看就要撞到了. 我只能選擇把車頭轉向分隔島看能不能閃過去. 結果還是閃不過.
我的左前輪已經整個騎上分隔島但是我的車右邊還是撞到了他. 就跟樓主一樣他的腳踏車就飛了出去人滾在我的
引擎蓋上面頭就往我的擋風玻璃撞上去. 最後他的頭把我的擋風玻璃整個撞成網狀(膠合玻璃不會破,玻璃上還有一個凹進去的頭的形狀) . 接著他人又往車前方彈過去滾了幾十圈才停住.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會想說那個小朋友差不多要掛點了. 還好不知是他命大還是我福大. 送去醫院只有輕微腦震盪.
身上連擦傷都沒有. 加上他的家人也是講理之人. 他父母說他小孩有錯跟本不該騎到快車道去(還是四線道的快車道) . 所以我沒花一毛錢只去他家送個禮就解決了. (搞什麼為什麼我還要送禮? 因為我在台灣, 他家人沒告死我就偷笑了).
先說說我的車. 左前輪整個騎上分隔島, 所以整個左前方懸掉都壞了. 包括避震器.(上座都整個穿過去了). 三腳臺.
輪圈. 輪胎..... 這部份修了快三萬. 還有前擋就要6,7千......
因為我住台灣. 人沒事已經偷笑了, 所以還是鼻子一摸回家自己付錢修吧.
當然我被警查因為過失被吊扣駕照三個月. 還沒開了一張罰單(罰什麼也忘了因為年代久遠)
我至今無法理解我撞到人是沒錯. 但是我不是在快車道嗎? 又不是行人專用道, 也沒斑馬線更沒紅綠燈? 我到底錯在那? 我對台灣這種認定實在無法認同. 如果今天我在斑馬線撞到人. 你說我應注意而未注意就算了.
我在快車道呢. 這不是汽車車道嗎? 什麼時後可以有人騎腳踏車在上面還是橫越? 行人可以跑到快車道被撞. 那是不是以後有人騎腳踏車到高速公路被撞我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我應該在高速公路注意是不是有行人? 也就是在台灣行人最大? 隨便他高興怎麼走都可以. 反正撞到都是撞的人的錯?
至於那個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又不是駕駛人你怎麼判定我未注意? 或許我已經注意到. 只是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
在台灣難道開車騎車都要是神人? 反應時間都要超快? 還是我的煞車都要說停就停? 你都知道要宣導高速公路時速100公里要保持十個車身的距離. 你都知道因為反應時間跟煞車距離. 那為何其他狀況都不用有反應時間? 你如何辨別駕駛人沒有注意呢?
唉~~不解台灣的法規的邏輯.
家父年輕時在美國工作. 他說這種狀況在國外小孩的父母還要負連代責任. 包括未能管教好孩子. 且我還能跟他父母要求賠償我修車的費用. 差真多啊

台北/ Steve Lee
根據某位花蓮地院法官(來大學授課時)的說法
如果是高速公路上撞到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不成立,因為常理上,高速公路上不會出現行人,所以不用注意是否有行人
如果是市區道路上撞到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成立,因為常理上,市區道路上常常有人穿越馬路,所以駕駛應注意是否有行人違規
這邏輯實在是...很妙(含蓄的說法)
如此,何須立法? 駕駛人需要有"即使本人遵守交通規則,隨時都會有人違規,造成兩造傷害"的覺悟?
守法的好像很傻(?) 行人最大(?)
另,交通法令是模糊,不是奇怪。
禁止隨意穿越馬路這條法令本來就是保護駕駛與行人雙方的,
如果行人要自絕生路,守法的駕駛還得"應注意",
各位駕駛朋友啊.....
奉勸一句"各位應該要注意,可能會有人拿各位的愛車來進行自殺喔"
法令模糊,法官亂判,為了保險,有前輩亂判,後來的就跟著亂判!!
yutao wrote:
如果是市區道路上撞到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成立,因為常理上,市區道路上常常有人穿越馬路,所以駕駛應注意是否有行人違規...(恕刪)
那我覺得這個法官說的也奇怪. 市區行人在非斑馬線或行人穿越道可以隨意過馬路嗎?
我是在快車道撞到腳踏車. 跟高速工路撞到行人不是一樣的嗎? 這都不是腳踏車或行人應該出現的地方.
如果我在市區馬路的慢車道或斑馬線撞到腳踏車你還可以說我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慢車道本來就會有行人跟腳踏車.
還有如我那個人是想自殺所以才突然衝出來讓我撞的. 那我要怎麼注意?
反正我覺得這個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台灣交通法規最莫名其妙的一條.
你怎麼知道我未注意. 重點是注意到未必代表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或反應空間可以閃躲或必免掉事故吧?
像我的狀況. 我就是有注意到那個小朋友的腳踏車衝出來. 但是已經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跟空間可以閃躲.
因為我的右邊是公車.左邊是分隔島. 我只能選擇撞向分隔島來閃躲.結果還是閃躲不掉才撞到了.
我都寧可選擇撞向分隔島.怎麼可能未注意?
台北/ Stev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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