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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違停市民大道看煙火……

RX78NT12003 wrote:
早上看新聞民眾為了看...(恕刪)


你以為天龍人比較高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全部都這條檢舉下去就對了
太危險了
又如何?

專機都可以順便走私菸了~

哎呀~

要說清楚~

專機都可以順便超買菸了~

停車順便看煙火

哪裡有問題?

這不是每年都發生的事?
警察呢?
也去看煙火了嗎?
濫情人當叫假的,
沒事就怪政府,
有事還是怪政府,
台灣最美的人.
反正就罰阿,怪政府幹嘛,又不是沒有規定
你也可以邊開車邊看煙火,開著開著就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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