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蹟一:
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
一開始是講說"無法證明路口中心點位置",沒有輔助線的路口就算了,被檢舉車輛已經算是逆向在面前也看不出來就算了。
在有轉彎輔助線的路口,被檢舉車輛已經跨線,對向左轉車都橫停在路口中央占用來車道了,也有標線可以參考位置,又改口說要有"該車完成全部左轉彎行為之相片或影片以明確佐證",就是不舉發。
事蹟二:
路口內轉彎才打燈不算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檢舉內容有附上"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結果回覆說"且道路交通管理理處法條例並無規範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我沒辦法舉證三十公尺到多遠,但都已經在路口內轉了才打燈,還不夠明確嗎?原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寫好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給你參考用的。
文武yam wrote:
怎麼感覺硬凹的是你,你的影片有反光,有清楚拍攝到他紅燈衝過去嗎?
如何證明它不是黃燈就過線,台灣是無罪推定的國家,要定人罪要講求證據
(恕刪)
清清楚楚,紅燈時還沒到停止線
第二張已經超過停止線到下一個路段去了
哪裡沒闖紅燈?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