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sel50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 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才不行沒影響就是合法不罰因為那本不是禁煙法若不加入他人安全云云就不會有相關開車時不行抽菸意思在假如自行將抽煙行為擴大解釋直接等於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這會受到司法質疑因為任何事都能因此邏輯無限上綱到影響他人安全律法就無法讓人適從化妝聊天有安全疑慮全都應該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