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傻男人 wrote:
根據台北市政府新聞稿...(恕刪)
這新聞稿不是很正確
在有打方向燈的情況下
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第四十七條-違規超車-第三項規定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台南地院函請交通部解釋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
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
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
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
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
義課題。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所以法規怎麼看都是右側機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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