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停機車格這個真的只是少數ubike這個才誇張吧到處都是ubike站然後全部都空空的不然就是全部滿滿的有時候路邊還會有一堆ubike綑在一起有的地方使用率差到不行還設置一般腳踏車沒地方放當然就跟機車擠不然一樣有機會被拖走
issyo wrote:再多的停車格都不夠道...(恕刪) 有錢買車,卻沒想花錢停車的概念。但許多地方是存在著,你有錢也沒停車場可停;機車非常多更明顯,真的沒有位子,有時騎車去也只能找較不影響他人的地方臨停;格位「免費」就「合法」長時間佔用吧,汽車格也可以用東西去佔...,且還沒什麼辦法可管,公權力不張。
想用成語真的要了解成語的意思 不然噹別人結果漏氣的是自己....對方承認不恥下問等於貶低你自己...恥和耻的差別 這不是重點...你的國語老師在哭了!!golihi wrote:你承認不恥下問我再貼出...(恕刪)
樓主說的停車格是收費停車格嗎???如果不是去移人家的自行車是不太好的就算再破爛還是別人的財產除非你可以佐證他長年停在那裏當路霸不然應該無權去把人家的東西丟在路邊沒人願意去查一下那我查一下吧以下為查到有關自行車停機車格的相關資訊(來源: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腳踏車、電動代步車(或非機車車種交通工具),可以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嗎?1.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有電動代步車一詞,僅規範自行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意即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停放機車停車格內。2.惟考量機車停車格位收費係為提高停車格位周轉率,為使機車使用族群更易找到車位,自106年8月1日起,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禁止停放自行車,違者將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置保管。3. 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不得行駛於道路,故不得停放機車停車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