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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2部車有符合違規要件嗎?

第一段影片
BMW室友全程使用方向燈的
但是LEXUS就只閃了三下

第二段影片
距離那麼遠錄到走路肩的根本無法檢舉
算了吧
我有一次距離更近都被員警說車牌不夠清楚了
所以不舉發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是之前法令定義不明...(恕刪)


重點還有一個轉彎車過彎前30m應使用方向燈
很多人都沒30公尺前就打
檢舉也不罪,跟本是吃案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這條快速道路,車多擁擠,不信你在下班時段來行駛看看。常會因為有人常變換車道造成車禍。
其實這兩台感覺和第三台(直接行駛路肩一路過來了,似乎三台在競速趕路。
fsvbzq wrote:


不是常聽人說~
...(恕刪)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是之前法令定義不明...(恕刪)


喔喔
還在想說怎麼對這個內容沒什麼印象
可以來處理這些亂切到一半才打方向燈的傢伙了
感謝資訊
檢舉魔人又玻璃心碎了還得雞蛋裡挑骨頭不專業到網路問人捏.....................01這種文章真的夠娛樂超好笑.....真有諧星天份前途無量阿!
快速道路在下班時刻車多擁擠,保持距離已經不符合雍塞情況..
1.以行駛速度計算安全距離
◎ 小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限速80的路段/2=40公尺,這樣和前車車距會留太多嗎?虛心求教。而且看影片就知道影片中車子三不五時都有煞車燈亮起,原因就是這邊有時會走走停停,甚至定點不動,當然當天影片中是還沒到完全定點不動。
謝謝
violeter1017 wrote:
快速道路在下班時刻車...(恕刪)
tw16888 wrote:
1.以行駛速度計算安...(恕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這種車多路段你還保持那麼長車距有甚麼意義?
每台都這樣後面肯定塞更遠。現代車煞車性能那麼好距離已經可以縮短不少。
再來,有經驗的駕駛人不會只盯著「前方」一台車……而是會注意前方線道的「車流」
也就是會注意前方兩台甚至前三台車。
如此可以安全的跟上車流,又不至於造成煞車距離不足而車禍。
以上。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我三樓不是貼法條了.

10/1 這條的修正案才生效的,反正路上那種方向燈只閃三下的,就最好能保證3秒內完成變換車道的動作,否則一律檢舉 (恕刪)


就算有這個法條也沒用,不舉發還是不舉發,所以個人認為不要白費力氣了。
我還有5個這種案件還沒回覆,我想應該也是不舉了








RICKERMAX wrote: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這種車多路段你還保持那麼長車距有甚麼意義?
每台都這樣後面肯定塞更遠。現代車煞車性能那麼好距離已經可以縮短不少。...(恕刪)


保持足夠合理的車距,增加意外時的反應時間,有問題嗎?
市區車多速度慢,車距變短,車故有比高速快速公路少嗎?
現代車煞車性能更好,人類的反應時間有因買了更現代車就變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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