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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超車道,不讓道,直接檢舉就好

DR嵐 wrote:
實務上就是他不讓你拿...(恕刪)


怎麼判斷當然由警方去判斷,
各種情況和檢舉的狀況承辦員警各不相同,

不見得都不會成功,

我們只要檢舉,
剩下的就讓對方花時間去跟警方解釋就好了
劉奕兒612 wrote:
你都說你不是警察了 ...(恕刪)


請注意,我是說檢舉,讓警方去判斷,
我並沒有說誰違規,

你的語氣還真激動,你是天天找人戰文找存在感嗎?哈
hua2853 wrote:
龜車佔用超車道,還不...(恕刪)


出發點很好
加油
hua2853 wrote:
請注意,我是說檢舉,讓警方去判斷,
我並沒有說誰違規,

你的語氣還真激動,你是天天找人戰文找存在感嗎?哈

【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
這句話誰講的?

我也只是照你亂套的法條 叫你一樣讓道而已
你到底不爽啥?
別人要讓你?你不用讓就是了?

我只是看不起亂解釋法規的人
況且警察都說過N遍了 無法舉證對方未達最高速限
你只會出一張嘴要叫別人檢舉啥?
hua2853 wrote:
法條看一下,只要有人要你讓,你就得讓,不用任何條件…

施主,為何你又自己跳進去硬要證明什麼,作繭自縛?阿彌陀佛…


施主,
您還是先檢舉再分享成功的案例讓大家聞道吧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 並沒有寫 前車已行駛最高速限除外 之 但書.

也就是說, 只要前車不讓, 就成立!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2289&p=31


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前車不管開多少,後車要過, 都要閃邊。 (因為後車有無違規超速, 是執法單位的問題)
https://www.ptt.cc/man/car/D63A/D7A7/M.1255690194.A.192.html
toxin0702

想太多,那只要我沿路一直按喇叭就全部車都要讓我?根本不可能過的就不要浪費警力。而且高速公路上保持在安全距離情況下,你能夠隨時注意後方有沒有閃燈或按喇叭?

2024-06-27 8:34
宅男乙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恕刪)

第47條根本就不適用高速公路
說再多也沒用
不然中外線你讓不讓後車?

至於下面的回覆 有關單位早就認錯廢棄不採用
現在的說法是不違規但建議讓離
hua2853 wrote:
怎麼判斷當然由警方去...(恕刪)


都是直接不舉發阿
這問題吵很久了
台灣一直以來都是製法嚴執法寬
最後落得自由心證
這才是問題的根源
(以自以為最高限速定速去妨礙後車變換車道)<<要打這句打錯了

至於有沒有員警瀆職我覺得也落在自由心證這塊
總之
這不是你我也改變的風俗吧

(剩下的就讓對方花時間去跟警方解釋就好了)
這個你大概比較少檢舉
你看到不舉發的時效是你檢舉1-3個月之後(也無法再次舉發或補件)
所以對方完全沒感覺喔
也不會收到罰單
DR嵐 wrote:
否則超車道是淨空車道
是不得已定速最高時速行駛
這是法律規範

不得已定速最高時速行駛?你自己訂的法律?
宅男乙 wrote: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恕刪)


不是法官判的

只是回文而已 一點法律意義都沒有喔 ^^

另麻煩下次我在超車道行駛時

上面幾位主張的仁兄趕快讓一讓 不要擋我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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