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2853 wrote:請注意,我是說檢舉,讓警方去判斷,我並沒有說誰違規,你的語氣還真激動,你是天天找人戰文找存在感嗎?哈 【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這句話誰講的?我也只是照你亂套的法條 叫你一樣讓道而已你到底不爽啥?別人要讓你?你不用讓就是了?我只是看不起亂解釋法規的人況且警察都說過N遍了 無法舉證對方未達最高速限你只會出一張嘴要叫別人檢舉啥?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 並沒有寫 前車已行駛最高速限除外 之 但書.也就是說, 只要前車不讓, 就成立!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2289&p=31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前車不管開多少,後車要過, 都要閃邊。 (因為後車有無違規超速, 是執法單位的問題)https://www.ptt.cc/man/car/D63A/D7A7/M.1255690194.A.192.html
hua2853 wrote:怎麼判斷當然由警方去...(恕刪) 都是直接不舉發阿這問題吵很久了台灣一直以來都是製法嚴執法寬最後落得自由心證這才是問題的根源(以自以為最高限速定速去妨礙後車變換車道)<<要打這句打錯了至於有沒有員警瀆職我覺得也落在自由心證這塊總之這不是你我也改變的風俗吧(剩下的就讓對方花時間去跟警方解釋就好了)這個你大概比較少檢舉你看到不舉發的時效是你檢舉1-3個月之後(也無法再次舉發或補件)所以對方完全沒感覺喔也不會收到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