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您好 若您和絕大多數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法規 檢舉魔人絕對跟你絕緣!回到問題最的本質交通法規上的認定”您是否有違規?” 而非誰檢舉您而非該路段的用路習慣、別人有在違規為何只抓我的心態kevinn7676 worte:來抱怨一下,被檢舉魔...(恕刪)
馬路上違規,就要有哪天被抓到的覺悟大家難免都會違規,沒幾個人敢說自己是聖人完全不會有沒有被抓的問題而已提醒一下,檢舉有沒有改實名制都無所謂好幾年前開始,我用過台中、台南的檢舉系統一開始都要填入本人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信箱警察還有幾次打來跟我聊天了你還覺得沒有實名制嗎??外行不懂而已
到底是你翻拍的技巧爛~ 還是我的螢幕老化了? 第二張圖只有一團黑影.交通部解釋文很清楚,路旁只要有摩托車、四輪汽車停放,就算只有一台摩托車停那邊,你停在他的左側(以道路順向方向為準),就是並排停車2400乖乖繳一繳,沒位子停不會繞遠一點停嗎? 或者乾脆別去那間店或是不要去那間公司上班就好了~本人不管騎小綿羊還是紅牌重機出門,飲料沒位子停就是不買、便利商店沒合法位子停我也不會光顧.要 旨:併排停車之定義本 文:主旨:關於貴署函為併排停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5年9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50142831號函。二、有關併排停車之處罰規定,係90年 1月17日總統華總義字第9000007500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行政院核定自90年6月1日施行,其立法精神係因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所衍生之危險,合先說明。三、配合前揭條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0年 5月30日修正發布增訂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併排停車,且為期明確,並利執行,增列 2項後段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爰如道路已有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旁邊又有另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而有違反前揭停車規定時,即屬併排停車。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
kevinn7676 worte:來抱怨一下,被檢舉魔...(恕刪) 違規就會被罰...警察認可的 所以才會寄罰單來並不是沒影響到他人就可以違規也不是大家都違規 其中最不影響交通的可以不罰就認了吧~ 好好停車 整理市容
john168448 wrote:我覺得一開始違規檢舉制度的出發點善意的,但就是有檢舉達人把行車記錄器當作報復工具,上次我只是超越垃圾車而已,就被檢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車道,想問誰會沿路在垃圾車後面不超越?檢舉達人也會這樣沿路不跨越雙黃線乖乖等垃圾車嗎?...(恕刪) 你再扯啊除非是垃圾車站滿整條快車道,然後你整台車4個輪子跨越雙黃線超垃圾車,不然檢舉根本不會成案.就算成案,各地地方法院都有很多判決撤銷的案例.當我沒檢舉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