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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魔人檢舉「併排停機車」

樓主您好 若您和絕大多數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法規 檢舉魔人絕對跟你絕緣!

回到問題最的本質交通法規上的認定”您是否有違規?” 而非誰檢舉您

而非該路段的用路習慣、別人有在違規為何只抓我的心態


kevinn7676 worte:
來抱怨一下,被檢舉魔...(恕刪)
算了吧..什麼人都有..
一堆機車騎士,頭上裝著行車記錄器,卻到處違規
鍵盤達人一堆,講話留點口德,什麼燒掉之類的就不必要說出口了
馬路上違規,就要有哪天被抓到的覺悟
大家難免都會違規,沒幾個人敢說自己是聖人完全不會
有沒有被抓的問題而已

提醒一下,檢舉有沒有改實名制都無所謂
好幾年前開始,我用過台中、台南的檢舉系統
一開始都要填入本人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信箱
警察還有幾次打來跟我聊天了
你還覺得沒有實名制嗎??
外行不懂而已
到底是你翻拍的技巧爛~ 還是我的螢幕老化了? 第二張圖只有一團黑影.



交通部解釋文很清楚,路旁只要有摩托車、四輪汽車停放,就算只有一台摩托車停那邊,你停在他的左側(以道路順向方向為準),就是並排停車


2400乖乖繳一繳,沒位子停不會繞遠一點停嗎? 或者乾脆別去那間店或是不要去那間公司上班就好了~

本人不管騎小綿羊還是紅牌重機出門,飲料沒位子停就是不買、便利商店沒合法位子停我也不會光顧.



要  旨:
併排停車之定義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併排停車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9月20日警署交字第1050142831號函。
二、有關併排停車之處罰規定,係90年 1月17日總統華總義字第900000
7500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行政院核定自90
年6月1日施行,其立法精神係因車輛有併排情形時,造成道路使用
空間縮減,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等違規車輛
所衍生之危險,合先說明。
三、配合前揭條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0年 5月30日修正發布增訂
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併排停車,且為期明確,並利執行,
增列 2項後段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
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
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爰如道
路已有1輛汽車(包含機車)停車,旁邊又有另1輛汽車(包含機車
)停車而有違反前揭停車規定時,即屬併排停車。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kevinn7676 worte:
來抱怨一下,被檢舉魔...(恕刪)



違規就會被罰...警察認可的 所以才會寄罰單來

並不是沒影響到他人就可以違規
也不是大家都違規 其中最不影響交通的可以不罰
就認了吧~ 好好停車 整理市容
john168448 wrote:
我覺得一開始違規檢舉制度的出發點善意的,但就是有檢舉達人把行車記錄器當作報復工具,上次我只是超越垃圾車而已,就被檢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車道,想問誰會沿路在垃圾車後面不超越?檢舉達人也會這樣沿路不跨越雙黃線乖乖等垃圾車嗎?...(恕刪)


你再扯啊

除非是垃圾車站滿整條快車道,然後你整台車4個輪子跨越雙黃線超垃圾車,不然檢舉根本不會成案.

就算成案,各地地方法院都有很多判決撤銷的案例.


當我沒檢舉過喔
你媽是不是沒教過你什麼叫羞恥心
為什麼台灣交通會這麼亂

大家都不守法超自由的
只要自己方便就好

規定就是規定,還可以自由判斷這邊是不是可以違法
被開單就乖乖吃下,還有臉來抱怨,佩服..
罰單是警察開的,罵檢舉人有意義嗎
愛違規又沒錢繳罰單
而且整個社會氣氛都這樣
更相信台灣這交通狀況沒救了
怎樣,

被我檢舉要不要來找我呀,

併排的駕駛真的很可惡,

我看見一次就會檢舉一次,

自己解讀法規的人,隨時被撞死,新聞天天有。

罰單燒掉了沒啦,講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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