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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南迴公路遇到的驟然變換車道車輛

這的確是我個人評判......但是如果認同我的越多!!這就會被變成「正確的做法」了!!
你跟前車都看到缺口,雖然你先行動,但他的位置明顯優於你,你這舉動本來就是找麻煩!!你平心好好想想吧!!
畢竟拿生命去捍衛路權的人都沒什麼好下場!!

socimi300 wrote:
您應該說這是您的"個...(恕刪)
呵呵呵
有人檢討樓主啦……
可笑……
樓主先切到外線
森林人沒打方向燈直接切外線
有問題也是森林人的問題

RX78NT12003 wrote:
呵呵呵
有人檢討樓主啦……
可笑……
樓主先切到外線
森林人沒打方向燈直接切外線
有問題也是森林人的問題



檢討我的那位說:說不定也打方向燈了........!!
但從影像中我在他的尾燈消失在畫面中之前我都沒看到在閃啦!好就算真的有打,但是"假設"後面方向燈燈泡燒了,這還是該車車主的問題,車輛上路本該要保持所有機件設備燈光的正常運作,才能確保大家的行車安全,假設是這種情形根本無法錯怪於後方車輛,我後方車輛就是沒看到你前車有打方向燈,如果我有看到我當然是讓,畢竟前車已經先打了方向燈,當然以他的位置本來就是由他先超越沒錯,所以那位樓主居然還替對方說這種話,才是我覺得整個評判中最看不下去的一句話,這不是睜眼說瞎話要不然是甚麼,不過還真的能體驗先檢討被害人這樣的情景
socimi300 wrote:
檢討我的那位說:說...(恕刪)

我是沒看到森林人有方向燈
我猜對方是沒注意到你在外線
又沒注意後照鏡,或剛好視線死角?
就算有死角好了……
切車道是直接沒打方向燈就切?
明顯是這森林人駕駛有問題
切車道時聽到樓主喇叭聲還硬切……
更要不得…………

更好笑的是這還能扯上你用生命悍衛路權……


socimi300 wrote:
如影片中這樣,我都切...(恕刪)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影片成案的機會非常大。

socimi300 wrote:
檢討我的那位說:說...(恕刪)


打方向燈不是最大,而是要確認前後左右保持安全距離後,再打方向燈,方向燈是給別人看的。
樓主有變換車道的權力,從影片看來是沒什麼錯誤,不是任何人以自認為"公正"的看法,就可以拿掉樓主變換車道的權力,這權力只不要影響他人用路權力及符合交通規則就是合法擁用的。
另一台逼車式的變換車道,從影片看來才是違規也影響他人用路權力的。
支持樓主檢舉
那輛森林人駕駛習慣真的很差
喂他吃單看會不會學乖

希望這個檢舉能成立,

至少要開一個"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5D3 wrote: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我在檢舉的內容也是引述這條文給警察,就看他們會用哪一條開了,如果這種連一張單都開不成,是不是就得考慮往更上面還是投書到媒體去了

icchenk wrote:
這的確是我個人評判...(恕刪)


目前好像沒同意你的人?

想法真是天馬行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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