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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檢舉「汽、機車在路口提前停車躲太陽」?

arno wrote:
老生常談,南高雄雖...(恕刪)

這個話題應該可以移到機車騎士們,莫要再忍了!裝個記錄器檢舉想停就停的蠢蛋們!
此樓合併討論,該樓樓主應該知道要怎麼檢舉這些人

changhou wrote:
題外話到了夏天陽光...(恕刪)

不一定阿,要看陰影在哪邊

線後都沒陰影的話,某些超聰明的騎士會越線騎到騎樓內呢~
綠燈後就像F1起跑,竄了就出來才不管你那邊乖乖停紅燈的傢伙

嘎嘎叫 wrote:
線後都沒陰影的話,某些超聰明的騎士會越線騎到騎樓內呢~
綠燈後就像F1起跑,竄了就出來才不管你那邊乖乖停紅燈的傢伙

那更簡單啦!紅燈越線...

上騎樓、人行道,就騎乘人行道舉發....

今天才遇到一個大家在等紅燈,就他最聰明直接騎上人行道,跑到機車待轉區。
臨時停車不會成立,看一下臨時停車的定義就知道了。


這條比較有機會

但這條字面上的意思是要插隊+導致壅塞+妨礙通行.....


除非出重大事故,不然我看也很難修法.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還有另一招可以嘗試.

那種車如果停路邊,然後離路口又有一段距離的話,你遠遠看到就慢慢騎車,算好綠燈的時間接近他們

然後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89條第1項第7款)」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在路上,你看誰不爽,就跟著他就對了,保證會錄到違規.

那種躲陰影的鼠輩,通常都是違規大戶,跟著他,90%一定拍得到其他違規.

神我人 wrote:
今天才遇到一個大家在等紅燈,就他最聰明直接騎上人行道,跑到機車待轉區。

我檢舉過,

T 字路口,

影片有錄到他從車道上人行道,再去待轉區,轉横向直行,消失在左側視野,

最後開出闖紅燈,1,800 元,

收到關懷信時應該會大罵是哪個混蛋,

害他這個月大餐要少吃一次囉,



我用心良苦,我在幫他減肥呢,

好人無誤。




吸血鬼就是欠檢舉阿,剛剛開信箱就收到舉發通知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城林大橋(樹林往土城方向)

無預警煞停的用這條試試看,雖然這條很難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我是嘎嘎 wrote:
無預警煞停的用這條...(恕刪)


這個難喔,舉個例子,不舉發。

不知道有沒有人去過寧波,8年前在寧波慢車道上(電瓶及機車)路口都有遮陽棚可以躲太陽
交通法規沒有明訂等紅燈要離路口多遠,駕駛躲太陽只有明顯暫停在紅線區會舉發,想檢舉其他條目的純粹都是幻想。
c.c.0110 wrote:
交通法規沒有明訂等...(恕刪)


沒錯,除了紅線臨停,其他都會被打槍,貼法條給承辦人看也一樣。

若是超越停止線躲太陽還有一條紅燈越線900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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