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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檢舉人應附上檢舉當時檢舉人無違規證明


thirdman wrote:
應該限制每月檢舉次數...(恕刪)


交通違規檢舉是沒獎金的...檢舉達人不可能以此為生

thirdman wrote:
應該限制每月檢舉次數 (讓檢舉達人無法以此為生)


都民國幾年了,還有人以為檢舉交通違規有錢拿?還以此為生?

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這些人都是無償做功德的好嗎...
違規跟檢舉人、被檢舉人沒有對應關係
所以這條法沒有意義。檢舉人一樣會因為違規被檢舉

maochuan wrote:
交通違規檢舉是沒獎...(恕刪)


喔喔喔, 那真是好心人不少
那就只需要違規後重罰就好. 更簡單了 :D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所以可以結案了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都民國幾年了,還有...(恕刪)


太久沒回台灣~ lol
那就開始重罰就好, 更簡單了 :)

jijerwang wrote:
所以01應該也要限...(恕刪)


推啊
跟第一時間我想到的一樣

wkh2006 wrote:
檢舉人檢舉到處檢舉,...(恕刪)
不錯,,自拍一起入鏡更好
勁揚丫德哥
教你一招,可以學學外籍勞工把牌拆掉在上路,人家電自沒掛牌就沒一堆違規的困擾,你要怎樣違規都不會被拍照,會怕嗎?把自己當做外勞騎電自就好了,免牌免稅免照免安全帽免罰單,完全無敵

oyc4388 wrote: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恕刪)


這個條文簡單說,是不得主張"為甚麼只罰我"

我們該防的,是有不正常的違法檢舉

就如樓上舉的,故意開20,卡你,等等之類的

所以不適用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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