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號外!重要法案訊息】我們的立委好棒棒,以後變換車道不需要方向燈了嗎?

我是嘎嘎 wrote:
我檢舉進入路口才打方...(恕刪)

三十公尺前這規定是他人在外線車道要左轉時,他卻快接近路口才硬從外線車道換入內線車道才檢舉得了,他假如原先就在內側車道(左轉與直行共用車道)根本沒法檢舉,假如有左轉專用道,那也只能在他從內線車道換入左轉車道時看他是否有打方向燈,沒打方向燈就換入那就能以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法規原文只提到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線車道或左轉專用道,卻沒寫原本就在內線車道要在多少公尺遠要顯示方向燈。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frogghoul wrote:
三十公尺前這規定是他...(恕刪)


在第4點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嚴格來說 是法條重複刪除,取最嚴執法

例如最新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把[業務過失]拿掉,並不是真的以後沒有[業務過失]
而是通通全部都叫做[普通過失],並把[普通過失]刑責以修與[業務過失]一樣重
況且[業故]難以定義,老闆叫你去買7-11咖啡,路上撞到人,去買咖啡算不算[業務]?
難以定義刪除不如刪除,從嚴執法

神咲 七海 wrote:
嚴格來說 是法條重複刪除,取最嚴執法


若是這樣,滿棒的啊,

最近半年也有覺得,執法有嚴一點點,

我檢舉送件都送違規"臨停",

這樣很簡單就能成案,也不必跟員警爭執,

一張300,收到罰單的民眾也比較不會哭餓,



但這半年發現,

送機車違規臨停、汽車逆向臨停、很少部份的紅線臨停、公車停靠區臨停,

都被加碼成"違規停車"了,



原本還想寫信給承辦人 (沒看過的名字,想說是不是新員警),

提醒他一下,怕他被民眾申訴,

後來想一下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不寫了,



日子久了發現,有數位員警都這樣開,

可能是內部長官有開會討論開單方式,

有一台逆向違停的,明明隔熱紙黑嬤嬤,鬼才看得進去的,

我車開過去,10秒的影片,送違規臨停,

也被加碼成違規停車,

所以才有覺得是否執法變嚴了,

若是如此,以後不打燈要加碼到 1,200 ,那就更棒了,

反正一般也是收到 600 塊 乘以 2、3 張後,才想開始改,

現在收到一張就想改了,

符合現代人快速的步調,

減少員警、檢舉人、郵差先生的作業量,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