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嘎嘎 wrote:
我檢舉進入路口才打方...(恕刪)
三十公尺前這規定是他人在外線車道要左轉時,他卻快接近路口才硬從外線車道換入內線車道才檢舉得了,他假如原先就在內側車道(左轉與直行共用車道)根本沒法檢舉,假如有左轉專用道,那也只能在他從內線車道換入左轉車道時看他是否有打方向燈,沒打方向燈就換入那就能以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法規原文只提到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內線車道或左轉專用道,卻沒寫原本就在內線車道要在多少公尺遠要顯示方向燈。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