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yu wrote:
今年一月中在新北市...(恕刪)
樓主下面這個給你上法院參考 至少比警察.鑑定委員說的還有法律效力...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公(發)布日: 098.06.0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汽車同向分別行駛於快、慢車道時,其同時右轉彎
之行車優先秩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1月19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02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4款定有明文,且按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
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亦為明確;
另配合上開條文之規定,為提高鄰近路口右轉彎車輛之行駛空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並修正規定劃設
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其臨近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將劃設長
度由30公尺處修正為60公尺,以減少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與慢車道
直行車之衝突,爰本案貴府所詢於同向快、慢車道行駛之車輛,
自應依上開規定行駛、轉彎。
三、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
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