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我人 wrote:
所以民眾應該要把好的警察跟沒路用的區隔...
我個人是這樣做的沒錯,
只要退件理由太奇怪,
一定會去電詢問,無法溝通再送市長信箱,
再後來,直接不溝通了,反正沒用,
就市長信箱、署長信箱、內政部長信箱,挑一個送,
市長信箱 90 % 以上都改成案開單,
署長、內政部長,約 50 % 改成案,所以後來也不送這二個了,沒屁用,
還是市長信箱實在,
我都指明,不開單,害其他民眾出車禍,你良心過得去嗎 ?
再後來,
就都沒被退件了,
偷懶的員警,一定要花時間跟他玩,
不然對不起其他認真的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