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t1114 wrote:導致他下巴不規則穿透傷、下唇多處錯裂傷、下排牙齒斷2顆、下巴骨開放性骨折、右膝、左下肢挫傷、左睪丸腫等 你願意為了這不確定能否要到的錢,承受這種永久性的傷害嗎誰可以算的準準受傷在你能承受的範圍內,還可以拿到最高額限度的賠償?萬一撞個自己死掉,或更嚴重的重殘,對方還是一個兩手一攤的。又或者你被查證是故意製造車禍的。我只能說,趕快去吧,滿街隨時都可以看見違停。來去撞一次再分享致富的經驗吧
jason 567 wrote:你願意為了這不確定能...(恕刪) 噗,沒違停也差不多自摔了,一隻蟑螂就可以撞到路邊停車,講得真好聽是放慢速度靠邊停,是嚇到閉眼往右偏才是真的吧~如果往左偏應該七天後了吧~這駕照真好考
醫療費用沒什麼問題,最貴的是那條勞動能力損失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兩造對於原審判決認定應給付之機車修理費9,853 元、醫療費用6,623 元、看護費用3 萬元、不能工作損失4 萬0,016 元、將來牙科手術醫療費用62萬元、勞動能力減損311 萬2,720 元,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不爭執事項好像沒公開...沒看到這條沒砍掉才會這麼貴,不知道是哪部分的能力減損然後精神撫慰部分3.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駱騏因楊志明前揭過失行為,受有前述多項傷害,且因齒槽骨斷裂、右下唇感覺神經受損感覺異常、右側顳顎關節障礙,經鑑定有臉部醜型、語言障礙及咀嚼障礙,日後仍須進行植牙及前述右側顳顎關節骨刺移除手術、雙側關節盤復位或移除手術等多項治療,有臺大醫院鑑定回復意見表及上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附民卷第13至26、30頁,原審卷第57、69頁,本院卷第409 頁),衡情其精神上所受痛苦非輕,是其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屬有據。本院審酌駱騏名下有1 筆投資及執行業務所得,楊志明名下則有多筆財產,並有利息、股利等所得之資力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系爭事故係因楊志明前揭過失所致、駱騏所受傷害非輕等一切情狀,認駱騏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很痛,所以50萬違停50%我覺得合理啦,你不該停在那裏卻停了就是有責任覺得這樣很痛很爽的趕快去撞違停啊滿街都是目標很好找啦
下巴不規則穿透傷、下唇多處錯裂傷、下排牙齒斷2顆、下巴骨開放性骨折、右膝、左下肢挫傷、左睪丸腫等傷害這非常嚴重你們知道下顎骨骨折多嚴重嗎?癒合期至少6-8周這六到八周 你不能吃任何固體食物 再嚴重的話只能用鼻胃管進食說話 刷牙 都是問題 就連打個噴嚏都有可能二度傷害癒合之後 咬合如果不正 還要矯正還要復健更別說外觀 這個賠償我覺得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