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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般受傷怎會判賠這麼多錢


hight1114 wrote:
導致他下巴不規則穿透傷、下唇多處錯裂傷、下排牙齒斷2顆、下巴骨開放性骨折、右膝、左下肢挫傷、左睪丸腫等


你願意為了這不確定能否要到的錢,承受這種永久性的傷害嗎

誰可以算的準準受傷在你能承受的範圍內,還可以拿到最高額限度的賠償?

萬一撞個自己死掉,或更嚴重的重殘,對方還是一個兩手一攤的。
又或者你被查證是故意製造車禍的。

我只能說,趕快去吧,滿街隨時都可以看見違停。來去撞一次再分享致富的經驗吧
jason 567 wrote:
你願意為了這不確定能...(恕刪)

噗,沒違停也差不多自摔了,一隻蟑螂就可以撞到路邊停車,講得真好聽是放慢速度靠邊停,是嚇到閉眼往右偏才是真的吧~

如果往左偏應該七天後了吧~這駕照真好考

hight1114 wrote:
以下括號引用網路新...(恕刪)


我只是好奇要如何證明是,"騎車蟑螂突飛進安全帽!"所造成?難道行車紀錄器有拍到。
spacewalker wrote:
我只是好奇要如何證明...(恕刪)

機車男口述啊~
這新聞重點是告訴大家

不要違停
不然哪個閉眼騎車的撞上來你就知道痛

其實是很正面的新聞
台灣違停問題太嚴重
藥不下的重一點很難根治的
真的很棒棒
紅線違停雖然錯,不過也太衰了~
這故事告訴我們真的不要違停 哪天被撞自己還要賠錢XD
醫療費用沒什麼問題,最貴的是那條勞動能力損失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

兩造對於原審判決認定應給付之機車修理費9,853 元、醫療費用6,623 元、
看護費用3 萬元、不能工作損失4 萬0,016 元、將來牙科手術醫療費用62萬元、
勞動能力減損311 萬2,720 元,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

不爭執事項好像沒公開...沒看到
這條沒砍掉才會這麼貴,不知道是哪部分的能力減損


然後精神撫慰部分

3.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駱
騏因楊志明前揭過失行為,受有前述多項傷害,且因齒槽
骨斷裂、右下唇感覺神經受損感覺異常、右側顳顎關節障礙
,經鑑定有臉部醜型、語言障礙及咀嚼障礙,日後仍須進行
植牙及前述右側顳顎關節骨刺移除手術、雙側關節盤復位或
移除手術等多項治療,有臺大醫院鑑定回復意見表及上開診
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附民卷第13至26、30頁,原審卷第57
、69頁,本院卷第409 頁),衡情其精神上所受痛苦非輕,
是其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自屬有據。本院審酌駱騏名下有1 筆投資及執行業務所
得,楊志明名下則有多筆財產,並有利息、股利等所得之資
力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暨系爭事故係因楊志明前揭過失所致、駱騏
所受傷害非輕等一切情狀,認駱騏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
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很痛,所以50萬

違停50%我覺得合理啦,你不該停在那裏卻停了就是有責任

覺得這樣很痛很爽的趕快去撞違停啊滿街都是目標很好找啦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這新聞重點是告訴大家...(恕刪)


如果沒有違停
是不是就無任何一點肇責了
是否依然需判賠機車男如此高額賠償金呢
下巴不規則穿透傷、下唇多處錯裂傷、下排牙齒斷2顆、下巴骨開放性骨折、右膝、左下肢挫傷、左睪丸腫等傷害

這非常嚴重

你們知道下顎骨骨折多嚴重嗎?

癒合期至少6-8周

這六到八周 你不能吃任何固體食物 再嚴重的話只能用鼻胃管進食

說話 刷牙 都是問題 就連打個噴嚏都有可能二度傷害

癒合之後 咬合如果不正 還要矯正還要復健

更別說外觀 這個賠償我覺得剛好

hight1114 wrote:
以下括號引用網路新聞...(恕刪)


這樣的事件 違停車主可以用保險理賠嗎? 像是第三責任險只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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