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有解釋法規的權力依照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並沒有如警察說的標誌優先於標線警察的說法有爭議,我覺得你可以繼續向上申訴,或是寫信到相關單位信箱要求釋疑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法規都這樣說了,並不是警察說了算法官判的案都可以由上層法院、法官撤銷你覺得有疑慮,那就繼續申訴吧!三十天之內,到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告處分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由法官來判但是....我是覺得警察的"解釋"有誤,不能說因為沒有標誌,就可以不理左轉標線,而允許右轉(這有標誌大於標線的意涵)但,轉彎還是要打方向燈,無論是不是依照標線指示都應該要打方向燈,所以你的罰單可能還是成立
習慣要改,這種路口我不但會打燈,還在綠燈前 20 秒就開始打燈,打燈是打給人家看的,當您有注意到他人的行車安全時,一有想要轉方向盤時,很自然地就會打燈,打燈未超過 5 秒,我也不轉方向盤,我的好習慣,您參考參考,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哪天哪台超跑在路上飆車,明明是他超速,肇責卻要 3 、 7 分,您可以錢繳一繳,下次記得就好,也可以去申訴,不管是成功,或是碰釘子,您的印象都會更深刻,方向燈多打,保護您自己與更多其他用路人。
員警只能依法行政,其實沒有解釋的空間,道交條例明訂轉彎就是要打方向燈,就是依行為事實處理,員警應該是就自己主觀的想法跟你說明,他的表達你可能覺得不合理,但是,拉回到行為事實,法規訂的其實很明確,只是我們違規受罰後的不滿,總是會找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別人也都這麼做沒有問題、標誌標線設計不良等),自行朝對己有利的方向解釋,以規避咎己的心理,甚至想藉由某種程度的努力來彌補、挽回錯誤。當然不服、申訴都是每個人的權利,可以向監理單位提出看看有沒有機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