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未能得知樓主之警詢筆錄製作內容,所以僅依個人過往經驗提供看法,讓樓主參考參考。可能警詢筆錄製作時,警方訊問樓主當時行經路口之時速為多少?樓主應該未表示:行經路口前已減速,,進入路口時持續減速,行經路口前未發現對造車輛,進入路口時,雖持續減速中,但仍無法避免遭對造車輛碰撞。
所以,初判表分析的違規因素樓主有行經路口未減速之情事,屬肇事次因。
通常這樣的案件去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可以改變肇事因素之分析之結果,機率並不是很大。因為一開始的警詢筆錄是否製作完備,其實很重要。
以上是我個人工作上的經驗,提供給樓主參酌。
kimi0223 wrote:
事發經過現場圖寫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