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盞燈 wrote: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休旅車從大里路開始逆向,到肇事地點約1公里,訊後將酒測值0.81毫克的陳姓男子,以公共危險罪肇事過失致人於死罪移送。...(恕刪) 明明就有酒駕致死3~10年為何警方還用過失致死?因為是馬政府時代修的法他們不想用嗎?警方是不鳥法律嗎?還是挑輕罪移送?這又要說到立委殺人了,酒駕致死應該用殺人罪起訴才對但是他們只想著拱誰出來選會贏,也不想要修法,這種[小事]他們不太重視對岸酒駕超標沒肇事都要行政拘留了,在這點上你說誰比較保護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