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意外呀,我常常打110報停在人行道的車輛也是有一餐沒一餐的有時聽員警的口氣就知他們根本很懶得受理常常要打二、三次才會心不甘情不願的來開單有時員警會打來訪查受理的員警處理的情況我都直接客訴常常該派出所的員警都會故意不處理
神我人 wrote:檢舉錯了。要用併排臨時停車 我為什麼生氣? 我正是用併排臨時停車!我還備註!!! 太扯了選單長這樣檢舉所附條文如下:併排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2400元罰鍰。向署長反映,回覆了!
嵐夜 wrote:我為什麼生氣? 我正...(恕刪) 實際的法院判決,多數法官都是認同,當違停狀態無法判斷是臨時違停,還是停車時,警方選擇較輕的55條舉發,是合法,法官認可的。所以有問題的是警察。支持投訴且要求重新舉發。
問題真的在於 不肖法官;不肖法官的判決/判例影響了基層警員若我是裁決不開出罰單的警員我會回覆署長: 沒後鏡頭怎知該車有無接著在幾秒內開走?(以下是截圖; 影片不上傳了)另裝個前後鏡頭的!誠心建議, 真的!槍/劍 出 鞘 就 要 能 斃 命 !讓那些違規(累犯)者收(紅單信)件快樂也一起來讓01內那些瞎恐嚇檢舉者的違規累犯們 屁 滾 尿 流...$$滾滾流入國庫!!!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實際的法院判決,多數法官都是認同,當違停狀態無法判斷是臨時違停,還是停車時,警方選擇較輕的55條舉發,是合法,法官認可的。所以有問題的是警察。支持投訴且要求重新舉發。 員警最常以檢附的影像無法判斷駕駛座有無駕駛人這點來規避開單,看似有道理其實陷入了邏輯上的錯誤,因為在違規停車之前必定先有違規臨時停車的發生,所以開出臨時停車的罰單一定沒有問題的。不過裁量權是在承辦人手上,承辦警員擺爛不處理,除了再往上一級主管機關反應之外似乎也沒更好的辦法,當你檢舉的案件一多也很難每一件都這樣再往上反應處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實際的法院判決,多...(恕刪) c.c.0110 wrote:員警最常以檢附的影像...(恕刪) 沒錯先生您好:您於108年1月29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謹先答復如下:一、來信提及「宜蘭交通違規檢舉承辦員警不願舉發」1節,本署已責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派交通警察隊專人查處中,查處結果將再另續答復。就看怎麼回應了違停是包含臨停的所以開臨停一點問題都沒有檢舉違停才需要三分鐘影片新北就算拍到人下車還是只開臨停然後黃線就根本不會開單違停都直接佔據外車道
常問問題集 wrote:基隆市警局的條子本來就很髒從局長到警員沒一個乾淨的吃喝嫖賭來者不拒也敢拿黑錢樓主你只是檢舉被無視之前我家人報案還被這群鼠輩索賄不給就被吃案非常惡劣就是一群人渣沒什麼好說的 真的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