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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違停,檢舉處罰條例?


Lavender Coffee wrote:
交通隊褻瀆執務多的多
沒在怕的

樓主是哪縣市交通隊?
(恕刪)


我不知道打給警察驅趕違停的是會請交通隊來?還是一般派出所員警?XD
(在相關單位服務的人,能幫我解惑一下嗎XD 蠻好奇的)

當時兩名警察到現場後,跟車主溝通了一下,本以為會開罰,
沒想到警察沒聊兩句就跨上機車就走人了,
竟然連驅趕都沒有,
竟然連驅趕都沒有,
竟然連驅趕都沒有,

馬上再打給警察(感覺是同一個警察接的),
問接電話的警察為何連驅趕都沒有?違規停車的還是在那邊,
警員也說不出所以然「是齁?違規停車沒有驅趕齁?可能要處理別的事.....」
我也不想為難這警察,畢竟不是他的錯,請他再派人驅趕。

沒想到再20分鐘後,違停的辦完事離開了,
警察有沒有再出現也不太重要了......
台北市會因爲送件時違規項目不同而回覆構成要件不符故不舉發
新北市會回覆以另一法條舉發

NIokoON wrote:
了解,我看看還是直接...(恕刪)



新北市去年就這樣搞了,管你駕駛座有沒有人,沒有間隔3分鐘,一律以臨停認定,不管汽車或機車!
56條 違規停車、需前車牌紅線+後車牌紅線+駕駛座沒人三張照片
現在車不管垃圾與否都貼很黑、要拍到駕駛座沒人難度很高
Ps.聽說隔熱紙貼太黑可以用監理所檢舉這招弄垃圾


55條違規“臨時”停車、 只需前or 後車牌紅線既可
因為罰金少(一般都開起跳的300)難度也低
我一般檢舉都是用這個、而這個要拍車牌的難度也很低
我假裝用手機看是要從前面過或是後面過不要回頭就好

至於並排是否也是要類似56條的前+後+駕駛座這我就不得而知
給其他人提供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chuanchao wrote:
台北市會因爲送件時違規項目不同而回覆構成要件不符故不舉發
新北市會回覆以另一法條舉發(恕刪)


原來如此~!

NIokoON wrote:
住家附近紅線違規停車的真的太多,
請警察來處理,
警察到現場,
沒有開單就算了,
竟然連驅趕都沒有,
所以順手檢舉了幾台違規的。
也都有成功檢舉到違規臨停的罰單(沒有3分鐘)
但有個疑慮是,
明明拍到紅線有人上下車,
甚至是駕駛座上下車,
也只開罰違規臨時停車(55條),
而不是違規停車,
據我了解,
不是有拍到人上下車,
就是代表著真的有停車,無法立即行駛,
應該是開違規停車之處罰(56條)
而非違規臨時停車(55條)
我的理解有錯嗎?
有詢問過交通隊(非當事承辦人)
他們說是因為開56條有機會被申訴而撤銷罰單,
但我有說拍到紅線有駕駛座人上下車,且有錄一段影片佐證,
他們說無論有無拍到上下車還是要付超過3分鐘的證據,才會開56條
有關檢舉紅線拍到有人上下車,各位先進能分享成功舉發的案例嗎?
謝謝(恕刪)


先從法規面

交通道路處罰管理條例

第三條
第十款:臨時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第十一款: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按照定義的不一樣就有不同的處罰
但是很妙的是法規寫這樣
承辦人又是另外一套
停車內有提到不立即行駛,我們再來看看臨時停車: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所以有些承辦人會認為駕駛座無人就是符合停車
但是,臨停前面有一條"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所以有些承辦人會用這個解釋

再來就是駕駛座有沒有人
所以認定上其實法條都很模糊
加上台灣刁民多愛申訴過了承辦人又會被記缺點
加上臨停只罰300塊
開單基本上沒人申訴算安全牌
停車是900
法條的模糊加上有可能被申訴所以很多承辦人會去三分鐘這邊去做解釋

罰款詳閱
55條第三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56條是針對停車的部分,罰900塊







tony046074 wrote:
新北市去年就這樣搞了,管你駕駛座有沒有人,沒有間隔3分鐘,一律以臨停認定,不管汽車或機車!
(恕刪)


好奇怪喔,警方開罰單沒有按照法條開單說得過去嗎?
d1994830715 K大 wrote:
先從法規面

交通道路處罰管理條例

第三條
第十款:臨時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第十一款: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按照定義的不一樣就有不同的處罰
但是很妙的是法規寫這樣
承辦人又是另外一套
停車內有提到不立即行駛,我們再來看看臨時停車: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所以有些承辦人會認為駕駛座無人就是符合停車
但是,臨停前面有一條"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所以有些承辦人會用這個解釋
...(恕刪)


K大您好
就我所知,
臨時停車3分鐘什麼的,應該是針對黃線,
黃線臨停通常很少人反彈,除非現場真的看到停3分鐘以上,才會想說檢舉,
這如果拍滿三分鐘,應該也是違規停車56條吧~~

通常看到馬上想檢舉的是紅線違停,
而紅線違停理論上就是違規停車56條了,
都退而其次,沒舉證到3分鐘,舉發違規臨時停車55條,也能夠理解。
但都能舉證上下車中(無論駕駛或乘客),或駕駛不再車上,這很明顯56條了,還不開成55條就難以理解這部分。


d1994830715 K大 wrote:
再來就是駕駛座有沒有人
所以認定上其實法條都很模糊
加上台灣刁民多愛申訴過了承辦人又會被記缺點
加上臨停只罰300塊
開單基本上沒人申訴算安全牌
停車是900
法條的模糊加上有可能被申訴所以很多承辦人會去三分鐘這邊去做解釋

罰款詳閱
55條第三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56條是針對停車的部分,罰900塊
...(恕刪)


承辦人怕被申訴,所以開錯誤的法條XDD
難道不怕用錯法條被記過嗎?
檢舉人有管道申訴承辦人嗎?XD
警察寧願守在路口慢慢等違規轉彎的機車,抓到立刻開單絕不寬恕

也不願意去尋一下隨處都有的紅線違停汽車,找到駕駛的話苦口婆心勸離能饒且饒




NIokoON wrote:
臨時停車3分鐘什麼的,應該是針對黃線,(恕刪)


紅線是完全不能停車,一秒都不行
只要有停車態樣就可以檢舉

黃線是可以臨停三分鐘所以不會開臨停
黃線只能檢舉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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