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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破車擋路就是爽

id104140alex wrote:
我能了解po文者.....(恕刪)



我是在做實驗,今天如果是四輪這樣停

應該四輪大爺們會說,後面的機車幹嘛不繞過去就好
bruce300 wrote:
被叭剛好而已!要擋怎...(恕刪)



旁邊路肩,我幹嘛騎過去擋?

我等著看騎路肩的三寶A到人家的車耶
could5566 wrote:
我也支持原PO~台灣...(恕刪)


車大就是硬道理

如果是砂石車,貨車,公車

直接用車身切出來就可以了

撞車的車會有酸民酸他們
該走的不走,該讓的不讓,難怪交通會亂。
如果我是一開始的RAV4我就會讓他出來了
一來前面已經紅燈
二來車已減速
馬路是大家的
互相禮讓交通順暢

junsport1983 wrote:
後面的米漿你叭屁,...(恕刪)


幼稚....小屁孩的行為,哪天遇到壞人,一次就回家了。
車道中行駛的車輛去禮讓路邊起駛的車輛...

我真不知道在搞什麼?


junsport1983 wrote:
我是在做實驗,今天...(恕刪)


當你在執行你心中的正義與禮貌的時候,

你可能沒有注意到你在助長違規。

非主線車輛本來就應該讓主線車,

路邊起步當然是要讓正在行進的,

更何況,他路邊暫停是在路口附近,

在這種地方停車,出不來是很正常的,因為他違規。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04&p=29&f=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我也覺的樓主的行為真的失當...路邊起步車如果在車上滑手機找地圖呢...或是在講電話...你要在路口擋多久?
如果是尖峰時段..賽車塞死了 整個馬路都半癱瘓的狀態下在遇到每個人都這樣真的不妥...交通順暢不是你爽就好
如果是日本人會希望不要妨礙其他駕駛而趕快開走 ,為了不造成交通癱瘓妨礙行路順暢一定會等沒車才起步
...如果路邊的駕駛是日本人你簡直在給他難堪
上下班時間 若比這更塞 不知你還敢不敢
小心遇到一個更壞的 就只能在醫院發這篇

是他讓你不爽 他後面的不就很無辜??
你怎不直接嗆他到路邊去釘估支?
台灣神經病很多 遇到一個你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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