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法律制度就是如此,而交通制度也造就這一切,看看日本他們光駕照就把你搞的很麻煩,發生事故也會很麻煩,連有部車沒停車位你別想買,所以多數人就會慢跟小心,反觀我們的考照像是考智力測驗,智能不足都考的到,導致路上三寶一大堆,騎車開車橫衝直撞,發生事故有受傷就用法律來壓你要拿別人口袋的錢也會挑對象,小黃撞到他跟你撞到他做法可能就不一樣,跟口袋沒錢走法院浪費時間,跟你就不同了,政府不敢整頓交通這些事天天上演,沒辦法住台灣就認份
我開車都很小心,也禮讓行人優先,小巷子、路口也都慢行,但台灣大部分駕駛不是這樣,就是開車最大,自己時間最寶貴的心態。小巷子狂飆,跨越對向車道,逼車貼車、任意亂停車、迴轉,按個喇叭玻璃心等等,太多啦...回歸正題:車禍賠償!!各國都是如此,甚至協商金額更高,它國汽車機車保險,金額更是高的嚇人,說真的,沒錢 就別裝B,沒保險 口袋又不深,是開什麼車出門啦?
樓主不知道對法律常識的認識到那裡?我們的法律屬大陸法系(不是中國大陸的大陸噢),為剛性法律,法官所有的判決,都是依據法條來判的,車禍受傷的一方,如向對方提出告刑事訴,若未和解,最後法官就算同情肇事者情有可原,但是最終還是必須判刑,只要一判刑在6個月內,即可易科罰金,簡單說,就是~不出錢就去關,這時候就看肇事者是要罰給國家還是賠給對方,如果賭氣罰給國家,那下一個面臨的就是民事庭賠償的部份,這樣一來一往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少則半年,長則數年之久!那國外呢?歐美的海洋法系數柔性法律,簡單說,它們法官大多以歷年來的判例為判刑依據,但是歐美更注重人權,車禍肇事者賠償給傷者的金額大多是天價!但前題是~依肇責認定,若車禍傷者為全肇責,對方根本不會有罪。不過樓主的案例已經說到肇責為73開,所以不論如何,以台灣的法法律上來說,上法庭如不和解,至少被判1~3個月沒得談,就看當事人如何取捨了!
會有這情況 是台灣的保險業者和法官造成的台灣的保險業者喜歡殺價理賠 受害者只好想辦法報多一些台灣的法官喜歡輕判和慢慢判 張顯自己的仁慈 受害者只好一樣情節說得重一些國外就不是這樣了保險給的大方 受害者理賠佳 出了事大家也笑嘻嘻的法官判的重 大家都不想跑法院 寧可和解種甚麼樣的因 就養甚麼樣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