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1. 要有積極證據證明是路口
2. 要有標準的 "十公尺" 證據才能說服法官是在距離以內
1.照片上的停止線就可以證明是路口範圍了
2.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也是禁止臨停,只要有站牌,我也沒看過檢舉公車站臨停需要甚麼來證明在十公尺內。
3.這案單純是警察不想開單,在我看來就是警察踐踏自己的職業道德。
hs101151 wrote:
如果沒有可輔助判定距離的標線或物體,只能說很難!
ryan00014875 wrote:
併大,問個問題,路邊15公分線,路肩約只有兩輛機車寬度,汽車若停車勢必會佔用車道,但有時檢舉臨停會開單,有時會回覆已緊靠路邊臨停而不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