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Charels wrote:
員警則回答,可是監視拍得很清楚,你的車牌是AXX-12XX,影片中就是你的車倒車時撞倒了一部機車,
重點是警察說了這段話,
雖然撞到車子是民事案件, 但影片完全看不出是樓主撞的, 警察卻 "騙" 樓主到案說明,
這已經不是樓主和車主的問題, 這是樓主和警察的問題.
警察用假證據騙民眾來投案, 讓民眾心生恐懼, 我想這應該不只是算民事訴訟吧?
我認為樓主有足夠的理由去申訴, 網路報案申訴警察詐欺與濫用職權與污衊人格.
這好險是樓主自己接到電話, 如果是樓主爸媽接到電話, 會不會覺得很傷心?
警察認証的 "你生了一個壞兒子!"
不過如果當時到警局後警察有主動道歉, 通常我就會算了...
要看當時警察道歉的態度是隨便敷衍還是認真...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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