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阿婆騎機車停在路邊紅線,我開過去她突然起步往我這邊衝
結果她摔在地上發狂怒吼
在醫院做完筆錄我就先行離去
事後約在派出所談和解
她就直接拿個手寫的項目列了:
機車受損計程車費用
修車
受傷骨折療養
打零工不能工作的薪資補償
精神賠償
林林總總大概要20萬
跟我說不給就法院見
我就跟她法院見
結果檢察官問完雙方後說剩下他自己看我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片
大約半個月後收到不起訴通知
阿婆也沒再騷擾我了
重點應該是你筆錄說的內容
很多人說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惡法
其實他們少說了一個能注意
筆錄時我有說我有看到阿婆,而且我有靠邊閃一點,結果開到她旁邊她才突然衝出來
初判表也說阿婆起步未注意後方來車與未禮讓直行車
說了麼多還是只能說等初判表再看看怎麼談吧
SAM大叔 wrote:
請教各位
機車騎士騎在人行道上,時速70。
我方開車,時速30 (因為上坡) 。
人行道與主要幹道有交叉處。因為對方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我的車,因為她時速過快撞上我車而反彈導致她自己腳趾頭受傷,機車前頭有損毀。
我方-沒有第三責任險 / 有強制險
他方-皆有
對方開出8萬的理賠金額。包含 在家休息 / 醫藥費(私下買藥方) / 修車費 等。
那精神賠償費該付多少?
我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吧!?
但我不服氣的是,明明是她的問題,她的錯誤,為何我要去負擔她的費用? (是她來撞我的也)
警察也不願意判決誰對誰錯。 皆由保險公司處理跟判定(非常不公正)
請問,在這件CASE 下,那些東西我不需要負責的?
麻煩有智慧的跟經驗的朋友幫忙一下解惑也。感恩..(恕刪)
人行道上時速70?
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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