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有檢舉過,有成案,我只有寫夜間行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其實夜間行車尾燈不亮比沒開大燈危險的多,最好能修法明確規範,管他是沒開還是壞掉,一個臨時壞了還有得說,兩個都壞還上路被罰也是應當的,建議樓主可以繼續檢舉啦,吵到公務人員煩他們才會願意改變,像之前我檢舉一個切右邊打左方向燈的,也是回說沒有法可以處罰,後來修法通過,現在就沒爭議了,明明打錯方向燈很可能比沒打還危險,之前居然無法可罰,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