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kken wrote:有利的部分(1)您...(恕刪) 對方是從內側車道切換至外側時撞上來的還好平時開車都有保持提早打方向燈的好習慣應該是提早了 比30公尺更多...在警方那邊看後車行車記錄器畫面就有拍到我一直打著右轉的方向燈直到被撞到我才切換成雙黃燈(警示燈)
唉,不得不說對方家屬1000萬還真敢要,不要最後只有強制險的200萬呀~這種車禍都要拖很久,樓主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5415&p=9上面的討論串大概都是在講樓主的情況可以看一下
shiji03 wrote:沒有連續影像以下純猜...(恕刪) 當時檢察官訊問時就已告知沒有看到對方事實上也真的左邊右邊後照鏡都沒看到他可見速度之快啊....希望大家都能更重視安全保持速限內的速度行駛就好了
Hang chieh wrote:我也希望能找他們出庭...(恕刪) 若對方家人提出過失致死訴訟法官可以視需要傳喚證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