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這條我檢舉過滿容易過不過機車駕駛心臟真大顆就是吃定你會讓記得再補上這個檢舉
這種沒素質的二輪胡亂硬切,撞到牠還要被賴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很多人說讓一下就沒事了其實"讓"只存在於雙方同時都擁有權益下,甲方讓乙方去實行他的權益,這叫做禮讓哪有守法去禮讓違法的,根本就是濫情
imlkt84 wrote:這種沒素質的二輪胡...(恕刪) 那個..或許您曾是苦主不過還是建議此串文若沒那位當事者騎士上來看倒是還好不然你文字上是有被告的風險喔好心提醒你一下有時候不要情緒用語因為無法改變什麼但此事是明顯違規行政舉發就好了而且違規的是人心不是車種況且現在人手一台行車紀錄器撞上只要是明顯對方過失都是0:10的開局已經沒有所為傷者為大的事情(除了你沒保險OR行車紀錄器)至少我遇到的訴訟案件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