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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一下馬路上並排停車質詢違規大型重機會構成對方所說的惡意逼車嗎?


飛天胖子 wrote:
https://www...(恕刪)

機車騎士: 同車道超車就是逼車, 你要繼續逼嗎...你要繼續逼嗎

看來機車騎士很會說呀...垃圾騎士稱號獲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這條我檢舉過
滿容易過
不過機車駕駛心臟真大顆
就是吃定你會讓
記得再補上這個檢舉

樓主有沒有考慮PO去爆料公社讓更多人來看到這人的嘴臉一下
無聊的行車狀況
反而一堆車左傳讓藍衣行人卡在路中還比較嚴重。

roward wrote:
樓主有沒有考慮PO...(恕刪)


沒有想讓他紅啦!
只是怕吃惡意逼車的罰單

shotia wrote:
無聊的行車狀況反而...(恕刪)


對那名路人感到很抱歉,
佩服您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夠還保有如此冷靜跟理性,
謝謝

DR嵐 wrote: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等交通警察處理,
希望不要遇到不食人間煙火的承辦人
這種沒素質的二輪胡亂硬切,撞到牠還要被賴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很多人說讓一下就沒事了

其實"讓"只存在於雙方同時都擁有權益下,甲方讓乙方去實行他的權益,這叫做禮讓

哪有守法去禮讓違法的,根本就是濫情

飛天胖子 wrote:
等交通警察處理,希...(恕刪)


我也住汐止阿XD(畫面中後面那條路就是好吃的鑫悅排骨)
印象那邊警察有點...
不過
當你堅持用法律依據他們會照辦就是了(紀錄器具名舉發)

imlkt84 wrote:
這種沒素質的二輪胡...(恕刪)


那個..或許您曾是苦主
不過還是建議此串文若沒那位當事者騎士上來看倒是還好
不然你文字上是有被告的風險喔
好心提醒你一下

有時候不要情緒用語
因為無法改變什麼
但此事是明顯違規
行政舉發就好了
而且違規的是人心
不是車種

況且現在人手一台行車紀錄器
撞上只要是明顯對方過失都是0:10的開局
已經沒有所為傷者為大的事情(除了你沒保險OR行車紀錄器)
至少我遇到的訴訟案件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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