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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內湖古不開最新傑作

前面那一排機車比較好檢舉,必過

請試試。
問市長
1999: https://1999.gov.taipei/
市長信箱: 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300Q.aspx
北市單一陳情系統: 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那個...第一張照片的車號不是8567-YL嗎?
好奇樓主有打去跟承辦人員詢問或討論嗎? 其實也不用自己猜測,打去問就知道了... 真的太誇張的當然也可以直接局長信箱或市長信箱...
不過話說回來,你第一案的車號打錯,本來就有問題...

jason 567 wrote:
前面那一排機車比較好檢舉,必過

請試試。


前面那排機車是有停車格的......肯定不會過好嗎
這在高雄很常見啊~
也沒看到有人檢舉
投訴沒有用 因為會回到原警察那邊處理
一樣複製貼上 上面混下面就一起

接著 110也不一定有用 你就算在原地等 等不到 在打去罵
一樣回你說 轄內勤務繁忙 調度吃緊

大家都可以試試看 以上純屬我的猜測 如有雷同 ...(有人敲門)
這兩件不構成
這兩件不構成???????





Mikanagi wrote:
我在內湖檢舉過很多次...(恕刪)

請教一下!如果違規車輛後面同樣有違停車輛,要如何拍到後車牌?
chuanchao wrote:
這算不錯了你要證明...(恕刪)

松山分局很常這樣回...
不過下次可以用這個來噹他: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4&lno=7-1&ldate=201505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英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在一開始檢舉網頁也有寫,松山分局給的條例跟本不適用在網站舉發,那是指現場的警察用的....




2431 wrote:
請教一下!如果違規...(恕刪)

你真接用錄影就好,就不需要什麼前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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