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chao wrote:
這算不錯了你要證明...(恕刪)
松山分局很常這樣回...
不過下次可以用這個來噹他: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4&lno=7-1&ldate=2015052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英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在一開始檢舉網頁也有寫,松山分局給的條例跟本不適用在網站舉發,那是指現場的警察用的....

2431 wrote:
請教一下!如果違規...(恕刪)
你真接用錄影就好,就不需要什麼前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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