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kan wrote:司法人員是為自己留後路的 法律是立法院立的法立委豬公跑攤喝酒是一般常識常常應酬喝酒的人把法條定嚴定死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定拒測開後門的法律萬一被贓到時才能讓自己全身而退司法人員出槌還是依法處理請問吸奶法官胡景彬留的後路在哪裡呢?最高法院判決合併應執行刑十八年六月定讞就是最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