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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看看違規的事實 違規事實:汽車違規逆向停車..更新

我覺得樓主可以向此警局的上一層單位申訴,因為違規事證明顯,而承辦員警有怠惰之疑!
難怪警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畢竟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了~

誰還會尊重你警察呢?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9條, 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

廿四小時
沒拍到駕駛座有沒有人~基本上檢舉不可能成案的
paulchen98 wrote:
這太明顯了吧,難怪警察得不到應有的敬重.


嵐雨 wrote:
難怪警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畢竟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了~
誰還會尊重你警察呢?


你們也得不到我的尊重
你直接寫...**轉角紅線違停....就一定會過,要不再寄一次
JOEDEN wrote:
重點是逆向
打電話詢問分局的回覆竟然說沒辦法舉證逆向行駛
請問大家不逆向如何這般停車...(恕刪)

檢舉就是要有充份的證據,不能只憑推論.
要檢舉逆向行駛就要錄到行駛的行為才行.
不然車主可說是拖吊車把車放在這個位置的.
呵呵 看了很多案例

只能說台北市警察還稍微有點水準

當然台北市警察從2-30年前抓違規就不手軟的
這才一輛

對面有三台機車逆向違停。有沒有順便行義一下。


花同樣的時間檢舉,

我最喜歡檢舉機車違停,檢舉的快 數量又多。

最快就打通電話叫警察來,騎樓、人行道上 一開單就是2、30張。

roger1012 wrote:
沒拍到駕駛座有沒有人~基本上檢舉不可能成案的

現在違規駕駛有新的申訴理由
我在(照片時間+1分鐘)後開走了
所以警方舊版認定標準以駕駛座有無人在場
被迫更新到停車超過三分鐘以上以違規停車認定
maa1685 wrote:
檢舉就是要有充份的證據,不能只憑推論.
要檢舉逆向行駛就要錄到行駛的行為才行.
不然車主可說是拖吊車把車放在這個位置的....(恕刪)



我用路過攝影方式~檢舉過上千件的逆向停車
從來都沒有被打槍過
這裡的警分局.開單從來就沒有任何困擾
你說的"車主可說是拖吊車把車放在這個位置的"~根本就不是理由
拖吊車拖吊~警察都查的到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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