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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駛和跨越雙黃線能同時檢舉嗎?

asurdalin wrote:
這位置是在基湖路35巷和瑞光路548巷交接口這邊, 這個有辦法同時檢舉逆向行駛跟跨越雙黃線嗎?

"跨越雙黃線"跟"逆向" 是同一件事 ~
勉勵 wrote:
"跨越雙黃線"跟"逆向" 是同一件事 ~...(恕刪)


兩件是不同事情喔

逆向的前提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例如圓形藍底有個箭頭的(一般設在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段、圓環、高快速公路入口匝道)、單行道標誌.


一般只有雙黃線的路段,只能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兩件是不同事情喔
逆向的前提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例如圓形藍底有個箭頭的(一般設在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段、圓環、高快速公路入口匝道)、單行道標誌.
一般只有雙黃線的路段,只能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錯 ~ "跨越雙黃線"的時候不是"逆向"難道是"順向" ??

你有辦法舉個例子 "跨越雙黃線"時"沒有逆向"嗎 ??
勉勵 wrote:
錯 ~ '跨越雙黃...(恕刪)


那只是你自己主觀上的認定

法律上要認定逆向,就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做為前提.

你可以自己去問交通部或警政署


分向限制線就是雙實黃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定義的很清楚

跨雙黃線處罰就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有設置遵行方向的標誌的路段,才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兩者的罰緩金額對摩托車跟小型車來講都一樣(罰900);對於大型車來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罰得比較重(罰140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twtptheresa

請問「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地面有方向指示標線,不遵,為何不能適用「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呢?我是不理解,法令有「標線、標誌、號誌」,怎麼就不適用?

2025-02-21 4:12
有錄影檔的話看他有沒有打方向燈, 沒有的話加一條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勉勵 wrote:
錯 ~ "跨越雙黃線"的時候不是"逆向"難道是"順向" ??

你有辦法舉個例子 "跨越雙黃線"時"沒有逆向"嗎 ??


大大別激動 你可以仔細看法規 其實沒有『逆向行駛』這四個字喔!

大家講的『逆向行駛』包含這兩種情況: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這兩條都一樣罰900。所以檢舉時寫逆向行駛,承辦人會看是否有『分向限制線』來看要開哪一種...
strive wrote:
大大別激動 你可以仔細看法規 其實沒有『逆向行駛』這四個字喔!


先不管理論,

也就是此案若分開檢舉兩次,

警方也開兩張罰單,

違規者都去繳錢,皆大歡喜。

但是這種跨越後逆向之違規(或是由對向車道超車後跨越雙黃線切入),

如果違規者拿兩張罰單去申訴,

99.5%會撤銷一張罰單,

有時法官佛心一來,兩張都撤銷,也是不可能。
謝謝各位,我這邊附上前後相機影片了, 大家再請看看, 昨日已檢舉跨越雙黃線.
努力脫離去死去死團中......
單就樓主提供的行車紀錄影像,我會檢舉雙黃線超車(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處所超車)。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先不管理論,也就是...(恕刪)


讓他花時間申訴,可能要請假花時間去申訴,就算被撒了,我想他也以後有所驚覺了吧,看還會不會那麼愛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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