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跨越雙黃線"跟"逆向" 是同一件事 ~...(恕刪) 兩件是不同事情喔逆向的前提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例如圓形藍底有個箭頭的(一般設在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段、圓環、高快速公路入口匝道)、單行道標誌.一般只有雙黃線的路段,只能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兩件是不同事情喔逆向的前提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例如圓形藍底有個箭頭的(一般設在快慢車道分隔島的路段、圓環、高快速公路入口匝道)、單行道標誌.一般只有雙黃線的路段,只能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錯 ~ "跨越雙黃線"的時候不是"逆向"難道是"順向" ??你有辦法舉個例子 "跨越雙黃線"時"沒有逆向"嗎 ??
勉勵 wrote:錯 ~ '跨越雙黃...(恕刪) 那只是你自己主觀上的認定法律上要認定逆向,就是要有遵行方向的標誌做為前提.你可以自己去問交通部或警政署 分向限制線就是雙實黃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定義的很清楚跨雙黃線處罰就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有設置遵行方向的標誌的路段,才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兩者的罰緩金額對摩托車跟小型車來講都一樣(罰900);對於大型車來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罰得比較重(罰140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勉勵 wrote:錯 ~ "跨越雙黃線"的時候不是"逆向"難道是"順向" ??你有辦法舉個例子 "跨越雙黃線"時"沒有逆向"嗎 ?? 大大別激動 你可以仔細看法規 其實沒有『逆向行駛』這四個字喔!大家講的『逆向行駛』包含這兩種情況: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這兩條都一樣罰900。所以檢舉時寫逆向行駛,承辦人會看是否有『分向限制線』來看要開哪一種...
strive wrote:大大別激動 你可以仔細看法規 其實沒有『逆向行駛』這四個字喔! 先不管理論,也就是此案若分開檢舉兩次,警方也開兩張罰單,違規者都去繳錢,皆大歡喜。但是這種跨越後逆向之違規(或是由對向車道超車後跨越雙黃線切入),如果違規者拿兩張罰單去申訴,99.5%會撤銷一張罰單,有時法官佛心一來,兩張都撤銷,也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