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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同車道"右側超車的定義

有車禍的話,看的是你客觀上的意圖

你這就是右側超車無誤. 而且還不保持安全車距
百慕里 wrote:
樓主,這種事,從初判...(恕刪)


後續過程已經有了啦
我這篇只是討論右側超車而已
並沒有要去強辯
對就對錯就錯

因為不明白右側超車的定義才發文請益的
樓主你第一個影片3秒處就很明顯啦,在沒有足夠的空間下,為何硬要鑽車呢

對機車來說其實左側或右側超車差別都不大,現在台灣道路同時可容納三到四輛機車下,你的右側其實也等於另輛機車的左側


閣下您犯的最主要錯誤就是,仗著機車機動性高,在沒足夠車距下鑽車,導致前方騎士受驚嚇


這次你買到了教訓,也是好事一件,以後騎車要多有點耐心啊
你打到人家的後照鏡了....要不就是擦到人家把手,以致對方因龍頭偏移重心不穩而摔車.

題外話:誰敢這麼靠近我超車的話,我二話不說馬上追上去一陣狂罵.



ZRR wrote:
因為不明白右側超車的定義才發文請益的...(恕刪)

因為 對方的行駛 看來 並沒有 速度 或 左右上的 巨變,

所以 對方動線 並沒有理由 說是 難以預測 而讓 你反應不及..

所以當你自主性的 變換速度和左右動線 要超過她時, 不幸發生衝突, 當然是你的疏失啊..


保持半公尺以上安全間隔,這點很重要,避免狹管效應小車被吸入偏移,

接著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切入你要的路線,避免被超車安全距離不足產生追撞。
本此車禍, 跟那一側超車都沒有關係,
樓主車速明顯高於影片中其他車子, 超越前車時, 未保持適當間距, 合理懷疑是有擦撞, 導致對方失控.
樓主超越時不保持安全間距, 目的就是想再超下一台車.

yanyu_911 wrote:
你打到人家的後照鏡...(恕刪)


沒有喔
這個部分我要特別說明
行車過程我人與車輛就是都沒有碰觸到任何事物
才會導致被對方告上法庭呀
我還真希望當時有被碰撞到呀

我是有保第三人責任險的
還是事後一個月被警察通知
才調出當天的影片看的
而且對方是說我撞他後側排氣管,沒有碰撞到他的後照鏡的

事後我也很懊惱當時為何急著從他右側騎過去呀
現在只能拿這兩個影片來事後分析
所以才來請教右側超車的部分啦

ZRR wrote:
沒有喔這個部分我要...(恕刪)


這個是同車道前後車關係,

有沒有同車道,看地上的標線。

同車道後車超前車,從右側超,前車出問題,後車都是百分之百肇責居多。

同車道從左側超,前車若無明顯偏移,前車出問題,後車也是百分之百肇責居多。

同車道從左側超,前車有大偏移,後車要無肇責也是很難,而且通常後車又都是主肇因。

唯一要無肇責的,就是不同車道超越,前車偏移跨過車道線後,前車出事。此時,後車才有很大的機會零肇責。
百慕里 wrote:
這個是同車道前後車...(恕刪)


我了解
所以我會檢討不能因為雙方都是機車
不能他右側有足夠空間就急著切過去
要先預留對方可能改變行車動向的問題

因為常看到同車道上汽車(前)與機車(後)併行行駛
然後汽車右切,機車撞上摔車
會有人提出"汽車未禮讓直行車的意見"
但因為台灣法規傷者為大
畢竟機車摔車一定受傷

所以我自以為我雖然從內車道切到外車道他後方
再切到與他併行都沒有往左偏
我應該算是直行吧??

有人說我是從內車道切到外車道他後方
才不是跟他同一車道
那要怎麼定義要跟在他車後多久才算同一車道呀??
畢竟機車很小
大家都有過游移在車道虛線上的經驗吧
像對方右側空間這麼大才會讓我忍不住切到他側邊呀

為了以後上下班車擠車保護自己為原則
我當然也希望大家都可以保持半公尺的安全距離呀
但在台灣上下班尖峰時刻騎車開車的各位
真的都能保持0.5公尺的安全距離嗎??
連機車道正常塞兩台車都很難保持0.5公尺的安全距離了吧??!!

所以才上來請益右側超車法規問題
您看這是四輪版本


騎行機車 都要從前方機車的左側超車才正確喲! 我認為


ZRR wrote:
我上網查到以下三種情形都不屬於右側超車


名  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可參考第101條內文

.........................................................................................................

註: 法規均通稱汽機車為汽車...詳見第一章 總則 第2條條文內容(本規則用詞,定義)
.........................................................................................................

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紅色字體 您也可解讀為
得讓前車 明確知道後方車輛欲意超車之動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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