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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奇葩的初判表


koiran wrote:
這發生在自己家人身

走下人行道的時候並沒有回頭,就走下去,結果沒幾秒鐘就被靠車道邊緣行駛的駕駛擦撞倒地...(恕刪)

1. 路肩禁止行車.
2. 沒幾秒是幾秒, 個人認為如果行人己經在該車道上三秒以上, 就不是突然出現, 後車撞上來, 就是後車未注意前方路況, 後車全賠.
依照片及版主說明.
行人確實違規走入車道.
這條黃線是禁止臨時停車,不是車道線.版主一直把黃線當成車道線.
所以黃線和人行道之間的空間.....就是最外側車道的一部分.

這個路段,没有路肩.路肩是在最右側車道的右方以白實線標示的外側區域.

行人從人行道走至車道而不看後方,這是最有可能的狀況之一.
所以初判表尚屬正確.
平衡一下

1.行人為了閃橫停機車 因此走入車道 這是幾秒? 一般來講不會多久吧?
一台橫停機車大概就是一步就過 小弟認知上應該頂多2秒 橫跨出去車道在回來人行道時間太短的話
機車是沒辦法反應的 大概跟路邊停車沒看後方忽然開門差不多意思 況且行人也完全沒有回頭就走出去

2.機車很衰 左被夾右又被擋 我不清楚機車跟汽車誰拿到領先位置(或併行) 但小車被大車逼退是常見的
被逼退沒路後又遇到忽然走入車道的行人....呃.....

3.汽車承上 如果一開始是併行 那他在左側沒啥問題....汽車如果是落後 那就有逼車導致車禍的可能性
可是根據兩人說法 應該沒有翻案可能...

4.機車再承上 併行可以開單 但這點在台灣很難成立...無法證明是長時間併行 還是互相超車互領先
(現在都允許同一車道可以兩輛機車了)

5.人行道上的阻礙物 不只要開罰 還有可能吃刑責(待商榷)

6.為什麼待商榷? 畢竟他是完全停止 以車禍發生的原因來看也沒有阻礙視野的問題
如果行人有回頭那就不會發生(正常人都該回頭的)

7.受傷可以提告傷害 拿回一些劣勢(台灣最奇怪的法律之一XD)

8.這條路沒有路肩 併行不對 但不是肇事主因




總結 行人沒回頭是主因 試想一下如果她今天還推著一台娃娃車呢? 是不是根本人體移動障礙物....
又假設相撞後小BABY走了呢....這媽媽能承受嗎? 基本上"跨入"車道本來就應該注意後方來車
而不是我最大我先走...或是我用聽的看似沒車...

在我看來行人不看後方直接出現在車道 = 不看後方直接開車門三寶
都是不看後方直接讓車道多一個障礙物 除非行人可以舉證他在車道上並非忽然出現 而是出現一段時間了


最後還要看一個地方 機車被逼退而切出去後到撞上時 經過多少時間
如果機車是剛切出去就撞上(視野很可能被前車擋住) 那麼行人100%錯應該就沒問題
(這邊已經不看行人是忽然出來還是走一段時間了)

因為機車根本沒時間反應 但如果機車切出去一段時間(有看到人的情況下)撞上

那麼機車就錯比較多

這樣叫做有人行道喔?
發出這張初判表的分局, 都不會不好意思嗎?




geoguide wrote:
依照片及版主說明....(恕刪)


嗯,可是我看了一下好像只有定義車道外側15cm 寬為邊緣線 10cm 為慢車道線。而線的顏色又只分別定義成能否停車。

所以這點我一直在爬相關的資料。(當初陪同做筆錄的時候,警察一直問家人是走在「線內」還是「線外」,說這個很重要,而且問了好幾次,但家人始終想不起來,都被撞到有點精神耗弱的狀況,後來無奈只能填不記得。)

但是事後監視器畫面播放出來的是行人走在線外,機車在線內,所以雙方都無違規。機車油門把手撞到家人左上臂,之後車子和人摔倒前方好幾公尺處,而家人是原地轉倒。

畢竟車道邊緣線是由白變黃靠近紅綠燈處會變紅,當下去量是15cm 無誤,所以那個應該還是算路肩吧。畢竟它是延續白線而來,寬度也無變化。


里斯特 wrote:
1. 路肩禁止行車....(恕刪)


家人是老人家,走路速度算慢了,前幾天帶著家人回現場重新走一次,影片的時間大約3秒鐘前後(從走離人行道開始算起)

而機車騎士在調解會中表示:「當汽車向右靠的時候,他把注意力都放在汽車上,誰會去注意前方有路人」 <<我一直覺得這句話很有問題


鬍鬚小哥 wrote:
平衡一下
1.行人為...(恕刪)


我覺得重點應該在於這整件事的前後因果。不管走入車道這件事是否為過失,前面汽車沒有查看右方有無來車就右切這點本身也是不行的吧…不然考駕照的時候不回頭扣32分是??? 而機車因為汽車的疏忽,才會被擠壓行駛的空間。

而且汽車駕駛沒錯的話,何必賠償機車駕駛整台機車的維修費???就我所知汽、機車駕駛已經先行和解。沒碰撞雙方何必和解?

那就代表雖然這兩者未碰撞但仍然有一個前後因果關係不是嗎?我記得鑑定就是在做這個啊。

有前面的因,才有後面的果。因果邏輯不是法律常見的做法?

koiran wrote:
嗯,可是我看了一下...(恕刪)


有補充 就比較能了解了

1.三秒算長 那就不是忽然出現

2.機車右切常常會被前車擋住視野 我覺得他認為車道上不該出現人 那就問題點不大...
只是能摔很遠 想必自己也騎太快 我個人右切是在自己能掌握的煞車速度 自己煞不住就不該那麼快....

另外一點我常提 國人最愛SUV 尤其是越高越好 不僅在01是這樣
在其他論壇一樣是這樣的風氣 但常常會使後車視野會被犧牲 一台又比一台高 前面買高車 我不買我不就輸人一節
導致現在市區隨便一條路 結果50%是SUV...很多時候肇事都是視野被吃掉...

3.汽車跟機車的問題 沒有影片所以只能形容...
會說汽車問題不大是因為假設併行的情況 那就是對等條件 但因為左側車>右側車 所以機車問題比汽車大

至於賠償...個人有幾點看法

A.我沒碰撞 但你摔了 你理虧 所以我道義上賠你一點...

B.我可能有太大的右切動作 導致你急速右切 所以碰撞到行人

C.汽車很可能不是併行 而是逼車 從後方駛上來自知理虧

D.一般人都討厭走程序怕被告 早點和解早點安心



我必須修正我上篇的內容 我覺得3秒算久了...老人家本來就比較慢
機車蠻有可能有超速的
這就是鬼島交通亂象之一阿,占用人行道
迫使行人必須離開人行道步入車道
我覺得照片中那個水泥坡道真的太誇張了


初判表並沒有法定效力,但是可以參考肇責,
而行人列為第一當事人就代表最高肇責可能,
但是...
行人有受傷害事實之下,
只要對其他車禍相關當事人提告過失傷害就能將肇責立即翻盤...
Shanpwu wrote:初判表並沒有法定效...(恕刪)


其實沒鑑定前很難翻盤,做鑑定的目的也是為了釐清真相,再說上面汽車和機車連個字沒有,告了也只是自爆。

因為不符合過失的要件,當然這個也是要檢察官拿資料向監理所要那鑑定結果才知道。如果沒把真相釐清就去告,弄到最後也只會因為構成要件不對立,直接不起訴,民事那邊直接被法官駁回也說不定。對方若也因此提告,自己反過來吃上官司。

除了我家人外,機車騎士也摔得大老遠去,就多處擦傷而已,卻說七天不能工作,腳走路一拐一拐的…但我當時在急診室看他可是大搖大擺的走出去呢 zzZZ。
koiran wrote:
其實沒鑑定前很難翻...(恕刪)


你有些誤解了,
一場車禍中其實都會有三個處理層面,
一是交通肇事,另一則是刑事傷害,最後是民事責任,
可是就算做鑑定也只是用於釐清肇事責任部分...這是交通法規問題!
但是...行人因被撞而受傷,針對這部分可以去提出傷害告訴...這是個人權益的刑事責任問題!
而且個人權益是不需要鑑定的,基於刑事責任凌駕於交通法規/民事責任,先提告先保身,
對方提告求償難免,
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其實就是兩敗俱傷取其輕的辦法,
主要目的就是以刑事逼對方退讓...
要讓對方知道:你要我行人賠錢可以,那麼你就要因為傷害了我行人而付出坐牢或罰金以及傷還求償的代價...
總之,傷害告訴趕緊先提出才是翻盤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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