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狗的春天 wrote:台南那場 BMW直線加VS轉彎阿梯司的車禍,雖然判決如何不知道,但在01也爭論了好久。 那場車禍有判決,BMW幾乎是全責。為什麼呢?因為業務承認載著客戶「試車、試性能」,時速高達160以達危險駕駛,如同賽道上的競駛,用在道路上,本身已無路權。所以跟轉彎未讓直行無關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此判決是民事之間賠償之金額雙方之責任攻防,沒帶安全帽受傷花很多醫藥費,當然要負擔30%之費用。如果你沒戴安全帽跟人家發生車禍只有車損而無傷亡,安全帽當然不會影響判斷肇事主因的理由, 正是如此,所以有案例超速60公里撞上從巷子突然騎出來的機車撞死人,居然可以不用負責任,才顯得法官白癡。時速30撞上和時速90撞上的結果豈會一樣?
我舉一個我自己的例子我在雙線道左轉要進入停車場被對向時速破百的摩托車撞後葉子板法官也是判我全責你說我責任在哪?我迴轉前也停下來,也看了2秒晚上機車頭燈遠遠的就一個點怎麼知道她速度多快?如果依一般道路限速40我根本不會被撞法官就一個論述:如果我不左轉他就不會撞上來...傻眼